丽财采〔2016〕12号
市本级各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限
(一)实施范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资营运机构的各档各类小型车辆维修,不包含大型客车、特种车、摩托车等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二)实施有效期限: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汽车维修企业为2016—2017年度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见附件1)。各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车型、品牌、工时费、具体材料价格明细、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详见“丽水采购与招标网”(www.lscgzb.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汽车维修”栏目。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一)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各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
(二)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1.凭单检修。送修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送修单,可从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汽车维修”栏目下载),一车一单。
送修单(上联)留送修单位,上联的格式可由送修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审批流程自行设计并注明送修单位内部审核意见。送修单(下联)提交给定点维修企业,送修单位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维修项目并加盖公章。
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定点维修企业将送修单(下联)交还给送修单位,送修单(下联)项目应当填写完整。因特殊情况送修单位未能及时提供送修单的,定点维修企业应允许其事后补办,并在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维修,以保证送修单位正常的公务活动。
2.维修项目、费用的确认。定点维修企业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按照送修单上的维修项目进行检测并制定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单位对维修方案的肯定意见后,定点维修企业才可进行车辆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应以修复为主,确需更换零部件的,应事前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在车辆维修期间,定点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或变更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单位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单位不同意。
3.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并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和维修清单(如有更换零部件的,原件应退还送修单位以备查验)。对验收合格、维修费用符合规定、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维修清单上由验收人签字确认验收意见。
车辆维修清单应详细列举维修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等各项有关费用,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
送修单位如发现有维修质量或收费不符合本次招标规定等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定点维修企业对送修单位的质疑既不答复又不予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向市财政局投诉或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维修费用结算
维修费用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现行办法办理资金支付。
送修单位凭“送修单”(下联)、单位审核后的维修清单和合法发票到市财政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结报。
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单位车辆维修需求的,由维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可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对因公在丽水市区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的,可就地维修,凭维修专用发票、维修清单和单位书面说明(需单位负责人签字)按规定结报。车辆补胎和换胎、市政府各驻外办车辆维修不在此次定点维修范围之内,维修费用可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协议书的约定、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的维修工作,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二)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车辆维修报价、费率标准、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三)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起10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送修情况汇总表和定点维修合同履行情况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各定点维修企业有擅自提价、虚算工时或以变通合约的方式进行定点维修、资金结算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五)市级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审核、验收、结算等审批审查手续和维修管理制度。严禁送修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局或市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市本级各单位执行定点维修情况及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收费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各定点维修企业和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8—2669165;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8—2292509。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下属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
附件:1.2016—2017年度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 业名单
2.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