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9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丽水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发局: 

      现将《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扶贫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和扶贫重点村发展,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3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7〕71号)、丽水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丽水市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丽扶贫〔201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根据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确定,本周期自2017至2020年。 

  第四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四)强化精准扶贫。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五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范围。 

  支持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开展扶贫开发示范乡镇、示范村、美丽新家园、精准扶贫产业示范项目等创建;支持市级领导结对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项目建设;支持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派驻或联系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公益事业建设以及项目管理支出,结对帮扶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结对帮扶联系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程序和标准。 

  市级扶贫开发示范项目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全市每年计划创建6个市级扶贫开发示范乡镇(街道)、10个扶贫开发示范村、10个精准扶贫产业示范项目,对创建成为示范项目的每个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考核补助;各县(市、区)扶贫办、丽水经济开发区社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和考核结果会同当地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行文拨付到补助对象;市级扶贫开发示范乡镇、示范村的补助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精准扶贫产业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用于项目业主生产经营各类活动。 

  市级美丽新家园由市扶贫办牵头组织考核确定,全市每年计划创建5个美丽新家园,对创建成为美丽新家园的农民异地搬迁小区(点)每个给予20万元的考核补助;各县(市、区)扶贫办、丽水经济开发区社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和考核结果会同当地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行文拨付到补助对象,市级美丽新家园补助资金用于农民异地搬迁小区(点)的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开发事业。 

  市级领导结对扶贫重点帮扶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补助,具体由市级领导在进村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结对扶贫重点帮扶村的帮扶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项目并向市扶贫办提出帮扶申请,市级领导在书面帮扶申请报告上签批明确拨付帮扶补助资金的额度,市扶贫办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县(市、区)扶贫办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当地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行文拨付到补助对象。 

  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派驻或联系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公益事业的补助以及项目管理支出,具体由市农办根据各县(市、区)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人数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并下达县(市、区)农办;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在村级相关项目实施后,凭相关票据经村两委主要领导签名后到各县(市、区)农办按财务规定程序报销;项目管理经费由各组长凭相关票据到各县(市、区)农办按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  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市级扶贫开发示范创建,市级领导结对当地扶贫重点帮扶村,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联系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公益事业等因素,提出当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项目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方案直接转移支付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第九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市、区)扶贫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农民信箱、市县扶贫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县(市、区)分配市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市扶贫办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兑付资金。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的补助,必须在对象、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或县级报刊进行公告、公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给非预算单位的,原则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条件的,仍按原方式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县(市、区)扶贫办、丽水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市级扶贫开发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美丽新家园创建项目,市级领导结对当地扶贫重点帮扶村项目,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联系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6〕37号),市级建立项目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负面清单。情节较轻的,取消其自发现失信、失范行为之日起当年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资格;情节较重的,取消其3年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办要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依法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资金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丽水市级领导结对帮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丽财农〔2013〕294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民异地整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农〔2013〕296号)、《关于规范农村工作指导员帮扶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丽农指导办〔2005〕8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附件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