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4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商局): 

  现将《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办发〔2018〕78号)精神,规范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精神,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运营、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市场培育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对象 

  (一)承担丽水工业设计基地(包括:分行业基地、专业基地)运维的第三方运营管理公司,要求依法诚信经营,账证健全,自觉接受丽水市经信委及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 

  (二)丽水工业设计基地内(包括:分行业基地、专业基地)的工业设计企业,要求注册地在丽水市区,依法诚信经营,账证健全,定期向丽水市经信委报送报表,自觉接受管理。 

  (三)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获得相关荣誉称号、试点的制造业企业。 

  (四)“一事一议”项目企业(单位)。 

  (五)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单位。 

  (六)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兑现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时间 

  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符合文件要求的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后,提交丽水市经信委(或属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一)支持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运营的政策。 

  1.第三方运营公司工作经费支持 

  申报材料需提供:(1)第三方运营公司提交的要求给予经费支持的申请报告;(2)工业设计基地运营年度绩效目标;(3)工业设计基地运营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4)主管部门出具的年度考核等级认定;(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工业设计基地年度考核奖励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基地认定文件;(3)工业设计基地年度考核文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政策。 

  1.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文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补助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得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认定证明材料或文件;(4)获得省级财政补助的相关文件;(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获得国际、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奖赛优秀工业设计奖奖励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获得国际、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奖赛优秀工业设计奖证明材料;(4)相关工业设计大奖赛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或证明材料;(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4.参加工业设计展场租费补贴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参展文件或通知复印件;(4)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需注明摊位费、摊位面积及个数)、费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展位照片;(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支持工业设计市场培育的政策。 

  举办工业设计大赛补助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2)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3)承办活动的基地认定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相关活动举办的文件、公告及评奖等证明材料;(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一事一议”项目补助。 

  申报材料需提供:(1)申报补助方提交的关于“一事一议”项目补助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实行“一事一议”补助的依据;(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市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市经信委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涉及专项审计的,由市经信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经信委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无违法失信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经信委或与市经信委联合下发扶持资金文件。市经信委根据文件兑现资金。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收款凭证及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 

  除条款中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莲都区、开发区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主管部门,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设计领域的工作,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兑付。 

  第四章  扶持资金涉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 

  第九条  丽水工业设计基地设在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内,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丽水市经信委是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及基地运营机构的管理,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预算的编制,扶持资金的审核,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监管项目资金等工作。市财政局是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代行丽水工业设计基地的主体资格,负责协作市经信委受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等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所获资金应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科技研发、技术进步等领域,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基地每新引进一家企业,应将企业相关资料提交市经信委备案;基地为主组织的工业设计类活动须提前向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条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所属基地 

  

申报资金类别(或条款依据) 

       

  

上年度 

营业收入 

  

从业人数 

  

上年度 

实缴税金 

  

申报扶持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补助资金情况 

  

主管部门(或所属工业设计基地)意见: 

属地经信部门意见: 

属地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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