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6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现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扎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也是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财政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行政调解包括“民事纠纷”调解和“行政争议”调解。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财政部门履行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职责包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等。财政部门依法可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财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等。 

  三、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财政行政调解工作 

  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调解的范围,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纠纷,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要严格遵守调解期限、程序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必要的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四、及时总结工作,加强统计分析 

  各地和各处室局要及时总结行政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落实。要按照《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公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7号)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本地区本处室局年度行政调解分析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4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国有单位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规范性文件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规范性文件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