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9 0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浙财建〔201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现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发展战略,适应国家和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用好国省道公路建设资金,促进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建〔2015〕5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及我省公路网中的普通省道(以下简称国省道)公路新改建项目。

 

第二章  资金补助原则及重点

第三条  国省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遵循“分类补助、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列入年度省级投资补助计划的国省道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综合交通建设规划且初步设计已批准。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列项和安排资金补助:

(一)服务于我省实施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等重大决策部署的国省道项目;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公路发展方向和重点(出省通道、断头路、跨市域、二级以下等级提升)的国省道项目,优先安排国道项目;

(三)充分利用老路线位资源进行改扩建或在老路上进行整治提高通行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穿越城镇的国省道公路原则上不予外迁。10年内已实施过改线的国省道市区过境公路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资金补助。对确需外移新建的,应按照“建一还一”的原则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条  列入省投资计划两年内未正式开工、在建项目因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到位、政策处理力度不够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停工半停工状态时间超过一年、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不力的,暂缓安排项目所在地省补资金及其它新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国省道建设项目省补助资金依财政体制和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按国道、省道二类分别进行补助(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省补助资金标准以国道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为基准标准:第一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800万元,桥隧每延米3.5万元;第二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500万元,桥隧每延米2.5万元;第三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800万元,桥隧每延米1.2万元。

国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省补助按基准标准乘系数2.0。

第十条  省道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相应技术等级国道标准进行补助;省道三级公路建设项目按基准标准的60%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对跨海湾、大江、大河、水库的独立特大桥(总长超过1000米或单孔跨径超过150米)或独立特长隧道(长度超过3000米)和钢结构桥梁,在按基准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

第十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国道项目(出省通道、跨市域项目、平交口改立交项目),在按基准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

第十三条  对连续长度3公里以上的高架桥按基准标准的60%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的国、省道改建项目,省级资金补助按基准标准。

(一)既有公路为二级加宽公路拓宽为双向四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的;

(二)既有公路已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拓宽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一级公路的。

第十五条  对按本标准补助高于初步设计批准建安费的项目,省补助资金按该项目批准建安费的80%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国省道建设项目,省级资金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国道新改建项目为二级公路以下标准的;

(二)省道新改建项目为三级公路以下标准的;

(三)既有公路已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再进行拓宽的。

第十七条  对交通运输部列项补助的项目,部补资金实行省统筹,如部补助资金高于本标准的,以部确定的补助资金为准。

第十八条  国省道新改建项目采用高架桥(或隧道)结合地面道路形式的,仅对承担国省道公路功能的部分进行补助,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不予补助。高架桥(或隧道)及地面道路均承担国省道公路功能的,仅补助高架桥(或隧道)部分,相应桥下(或隧上)道路部分不另行补助。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按规定报批,省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一并列入国省道建设项目中实施的连接线、支线,其连接线和支线部分不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路网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并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其它区域干线公路项目,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安排省奖励资金。标准为:第一档路基路面每公里补助160万元,桥隧每延米1.2万元;第二档路基路面每公里补助140万元,桥隧每延米1.1万元;第三档路基路面每公里补助120万元,桥隧每延米1.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补助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工期及工程进度拨付;地方建设资金应与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并及时拨付,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国省道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国省道建设项目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关于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和跟踪审计计划,落实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按税费改革确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分档一览表

      2.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省补助标准


 

附件1

 

 

 

县(市、区)分档一览表

 

 

 

 

 

 

分档情况

县(市、区)

第一档

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等7个县

第二档

苍南县、永嘉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平阳县、普陀区、定海区、兰溪市等24个县(市、区)

第三档

其它县(市、区)

注:以上分档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执行,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省补助标准

项目类别 

补助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国道

二级公路

(基准标准) 

路基路面每公里(万元)

1800

1500

800

桥、隧每延米(万元)

3.5

2.5

1.2

一级公路

按基准标准乘上系数2.0

三级公路

原则上不予补助

老路拓宽改建

二级加宽公路改一级公路

按基准标准

一级公路四车道改六车道

按基准标准

老路已为六车道一级公路

原则上不予补助

省道

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相应技术等级的国道标准补助,三级公路按基准标准的60%补助,三级以下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