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操作规程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直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价款结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查备案等造价审核管理活动适用本规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应委托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完成。
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直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库,并负责评审中介机构库的考核管理。
评审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丽水市财政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市发改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出具概算审核意见书。
第四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
(一)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财政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财政部门可以对市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相关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抽查,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五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及监督检查:
(一)送审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财政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登记备案。
(二)建设单位根据结算评审报告以及备案登记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三)财政部门通过抽查对市直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抽查,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六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结算抽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的送审资料。
(二)委托评审报告及相关附件(含与纸质文件一致的光盘);评审过程中的补充文件、现场勘查记录等其他文件;工程造价指标统计资料等(含与纸质文件一致的光盘)。
(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直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因工程实际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的,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一)设计变更后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施工图进行增加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等方面优化设计,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方案,主管部门审核,经概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造价审核管理工作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丽财审〔2017〕2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