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0-30 15: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要求,丽水市财政局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等2个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给予设备购置款 10%的奖励,若设备制造商为本地(同一财政隶属)企业的,再增加 10%的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 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 10%-20%奖励,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设备购置款20%奖励执行。” 

  二、将《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特此公告。 

    

  附件:1.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2.同步解读 

        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汇总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同步解读.doc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汇总.doc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汇总.doc


附件

附件1 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附件

附件1: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cebx


附件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