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20 12: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优化人才专项资金配置,切实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新修订了《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  )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激励以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等设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预算控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实效、跟踪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全市人才工作要点,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体安排方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委人才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根据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实施方案,执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丽水市本级人才发展,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用于人才引进。包括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人才住房保障、各类人才交流活动以及人才柔性合作等。 

  (二)用于人才培育。包括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培养、培训以及138人才、绿谷系列人才培养期内的资助,人才津贴等。 

  (三)用于人才服务。包括人才健康体检、人才疗休养活动、人才社团建设、人才工作宣传等。 

  (四)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重点人才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资金申报。市委人才办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并按时上报市委人才办。 

  第九条  资金审核与下达。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人才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预算,会同市财政局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并进行汇总,形成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兑付。 

  第十条  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要求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资料完整。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列支,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与中止。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和用途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中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再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指导,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丽水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丽财行〔2006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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