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福利来啦!丽水市本级出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4-16 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日前,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丽水市本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补助对象。在市本级注册,财政级次属于市直或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企业。

补助条件。一是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且须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如经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数额小于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的,取消其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资格。三是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

补助依据及额度。补助基数依据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确定。基础补助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增量补助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较上年度补助基数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上年度补助基数为零时,不进行增量补助(新成立的企业除外)。

补助程序。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补助一次,在下一年度兑现。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实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材料进行审查,编制补助方案。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补助经费。 

对市本级获得的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下达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奖补企业名单拨付至相关企业。

此外,除另有约定外,实行“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遇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高新区参照执行,有关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涉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