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5-06 15: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了《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为《预算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8〕99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85号)文件。《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其他上位阶文件 。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申请、资金拨付以及部门职责违规处理等内容。

       明确权利义务。管理办法引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谁是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谁是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特指丽水市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可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也可指定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按属地管理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明确资金来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和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资金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明确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等相关支出;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支出;鉴定评估(包括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环境监测、专家咨询等)、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支出。

明确收支程序。在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的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通过磋商确认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在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属地负责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的部门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部门职责。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另外,本局根据该办法,在“丽水财政” 微信公众号上作了《谁损害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怎么管?怎么用?看这里!》的解读,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hxWx8u_Fk-UGoS5I_Hir5w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669520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文件同步解读(定).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