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3日发布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9年3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16号)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16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企业的申报时间、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兑现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16号)等政策延长执行,则《办法》一并延长。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8-266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