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2021年度市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2 09: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市本级各单位

2020—2021年度市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已经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承诺入围,现将有关结果公布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预算单位各类公务用车维修服务(新车质保期内的维保和维修、出险保险公司车辆维修、异地维修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服务机构及服务协议期限

丽水市红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为本次入围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服务协议期限自《市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12月31日止。

三、其他事项

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应当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维修系统实施,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公布。

 

附件:1.市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2.市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协议(范本)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2021年度丽水本级市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服务机构名单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优惠率       (材料费)

优惠率       (工时费)

维修范围

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项一:一、二类维修企业(4S店)

1

丽水市红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朱晓飞

18875861579

2

丽水市博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邵华

15990870475

3

丽水市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范良友

13666550755

4

丽水市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20%

小型车辆

王应波

13587185304

5

丽水市骏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高火亮

13395886999

6

丽水市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庄晓啸

13625887181

7

丽水市恒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15%

小型车辆

杨洋

13967084100

 

标项二:一、二类维修企业(综合修理类)

8

丽水市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朱良伟

13867065524

9

丽水市宝丰汽车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大中型客车

金土根

13857073458

10

丽水市莲都区佳凯汽车维修中心

30%

30%

小型车辆

甘肖明

18705786111

11

丽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中型客车

杨伟彬

13884350257

12

丽水市威远汽车维修中心(普通合伙)

35%

35%

小型车辆

李步军

13777696608

13

丽水市桑迪汽车维修中心(普通合伙)

30%

30%

小型车辆

王旭伟

13905888390

14

丽水市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

项荣杰

15706800597

15

丽水市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30%

小型车辆

王应波

13587185304

16

丽水市义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5%

35%

小型车辆

林建

18805788886

17

丽水市鑫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

叶云

13884356685

18

丽水市吾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

陈子剑

13105881999

19

丽水市致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周俊杰

15990806851

 

标项三:三类维修企业(快修、汽车美容装潢)

20

丽水市雄威汽车装潢服务部

30%

30%

小型车辆

赖添佩

13600606021

21

丽水市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

谢江恒

18767854689

22

丽水市合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中型客车

杨伟彬

13884350257

23

丽水市鑫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0%

30%

小型车辆

叶云

13884356685

24

丽水市花园汽车修理厂

30%

30%

小型车辆

吴敏

15869222283

 

 

 

 


附件2

 

2020-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协议

 

项目编号:LSCN2019-001

甲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2020-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SCN2019-001(标项: 签订本协议。

1.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协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2 “甲方”系指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单位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维修合同。

1.3 “乙方”系指本次承诺入围并为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公务用车维修的服务单位。

1.4 “采购单位”系指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同时包含采购单位。

1.5 “承诺入围文件”是指《2020-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承诺入围文件。

2. 适用范围及时间

2.1 适用范围: 2020-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

2.2 时间:有效期至2021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3. 项目承诺

3.1 业务开展范围

3.1.1 甲方确定乙方为2020-2021年度丽水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服务企业。乙方提供采购单位的车辆保养、维修、做漆、代办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3.1.2 乙方应按照服务发生地有关行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与采购单位签署相关维修服务合同,合同可维修服务范围及标准不应低于本框架协议约定要求。

3.2 服务价格

乙方应以响应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材料费优惠率:   工时费优惠率:  为优惠服务的下限,按照采购单位需求的方式,通过直接报价、线上竞价价等方式,提供具体的维修价格,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乙方的入围优惠率及对应时期的市场价。如乙方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维修费用标准,应按响应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调整维修价格,并在浙江政府网维护价格信息。

3.3 费用结算

采购单位应在季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已发生的维修费用或按采购单位和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正式的维修专用发票;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具体以丽水市财政局公布的文件为准。

3.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 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承诺入围文件、本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增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违约责任”和 “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3.4.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3.4.3 如采购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3.4.4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期项目采购的评审依据。

3.4.5甲方通过相关查询系统对乙方业绩自动统计,可以作为下一期采购项目的评审依据。

3.4.6 甲方对采购单位拖欠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4.7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单位在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3.4.8 对乙方业务开展和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3.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5.1 乙方的权利

3.5.1.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单位提出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对采购单位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采购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3.5.1.2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单位在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5.1.3 乙方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响应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维修服务,其他服务应不低于丽水市关于维修的相关服务规范和要求。

3.5.2 乙方的义务

3.5.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采购单位,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服务工作。

3.5.2.2 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承诺入围文件、本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入围承诺。

3.5.2.3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3.5.2.4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入围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乙方进行议价;如果乙方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应按照响应承诺的优惠率及时下调政府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3.5.2.5 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增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违约责任”和“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3.5.2.6 乙方接受并积极参与采购单位使用直接询价、供应商抽选竞价以及单独采购方式采购维修服务的活动。

3.5.2.7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按要求登录相关查询系统维护数据,打印验收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采购单位入账依据。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按采购单位需求参与供应商抽选并按规定参与报价;

向采购单位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乙方财务部门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结算的能力);

为采购单位建立采购单位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不向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3.5.2.8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做好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单位名称变更;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

乙方应保证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3.5.2.9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3.2.2.10 乙方必须建立丽水市采购单位档案,数据汇总并于每季度末(25日之前)一次定期将报表送至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5.2.11 乙方承诺接受承诺入围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承诺入围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认真履约,如有违反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4. 违约责任

4.1 维修质量责任

4.1.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浙江省、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全权委托采购单位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1.2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采购单位可考虑终止本协议。

4.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4.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招标或资格征集的各级集采机构可扣减其10-30分诚信分,并依据入围协议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4.3.1 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4.3.2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4.3.3 直接议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3.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4.3.5 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者当高于市场价格时,未及时更新的;

4.3.6 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4 为了保障采购单位和乙方的权益,本协议建立监管制度。经甲方和监管部门联合核查,投诉情况将如情况属实将记录在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5 乙方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4.6 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5. 不可抗力

5.1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5.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5.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6. 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 协议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采购单位三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9. 协议的终止

9.1 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9.2 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9.3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3.1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9.3.2 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9.3.3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9.3.4 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9.4 出现本协议“违约责任”中“取消入围资格”情况的。

10.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所有承诺入围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记录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利于甲方(或采购单位)的为准。

10.4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10.5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丽水市财政局委托签订本协议,丽水市财政局享有本协议甲方所有权利及义务。

甲方(盖章):

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电梯5楼

地址

电话:0578-2179551

电话

签订时间          月   日

 

  抄送:市审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监察委,浙江省财政厅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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