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丽水本地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运作(应国际招标的医疗设备除外)。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cebx
浙财采监[2019]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