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7 11: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市本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科技局 

                                     2019年1231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丽政办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用于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发展所需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等。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或退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依法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一企一策”、“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向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研发支持”、“技术创新引导”、“创新条件建设”等计划的实施,以及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领域的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 

  (二)事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1.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经审验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由承担单位自行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3.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绩效考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政策给予相应补助。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三)其他支持方式。主要类型分为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和行政拨付等。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经费开支参照执行。其中涉及具体项目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绩效支出等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项目经费支出口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形成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至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及项目管理办法,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复前,对急需开展的科技创新工作,市财政局可预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根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实施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 没有违法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容错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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