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0-14 10: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答:为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三、本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实施办法分四章26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除第一条制定依据外,其余内容与《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相同。

第二章为资金支出范围,共16条,新增内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公布的《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包括增列清单)执行(附件2)。二是第八条(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附件4)。三是第九条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保费支出确定,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附件4)。四是第十一条(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标准可上浮20%(附件5)。(三)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是指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附件4)。五是第十四条 新增的项目支出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规定办理(附件6)。六是第十六条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三章为资金管理与监督,共6条,内容与《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财社〔2013〕147号)、《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同时废止。

四、实施时间

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