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8 10: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大力推进跨山统筹全面加快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丽委发〔2020〕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创新运用跨山统筹“金钥匙”,构建“一带三区”发展新格局,全面加快我市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第四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60亿元,资金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公司、市金控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基金管委会确定。

第七条 授权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国有独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公司委托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聚焦数字经济、山海协作、企业并购、创新引领(人才科技)、乡村振兴、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每支主题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高质量发展基金规模的10%,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主题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接受本条比例限制。

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国家、省级和县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丽水。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辖属县(市、区)项目的,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或财政部门出资比例。

第十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高质量发展基金、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高质量发展基金、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主题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丽水市内项目金额。

第十二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可对我市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高质量发展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参股的项目,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高质量发展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金控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浙江省和丽水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高质量发展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投资项目初审和立项,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高质量发展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开展高质量发展基金财务监管,组织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开展投资项目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市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负责协助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高质量发展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章 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投资决策会议、办公室会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1到2次,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主要审议确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高质量发展基金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审议批准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成员参加,主要审议某一领域的基金工作事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会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批准通过的投决会名单召集,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会议决议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其他副主任主持,主要审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审核投资项目立项,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投向我市精密制造、健康医药、半导体全链条、时尚产业、数字经济五大产业集群,以及环保、旅游、金融、文化、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八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三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要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市金控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七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市金控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市金控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金控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决会成员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控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市金控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七条 为激励市金控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从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市金控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三十八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九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金控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四十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条件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必须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四十一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投资模式的,市金控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高质量发展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主题基金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高质量发展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最多可延长至2年。

 

第十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建立对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纳入市财政局对市金控公司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高质量发展基金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高质量发展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公司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市金控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四十六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并向市金控公司抄送托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的主题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初步奖惩建议,提交相关决策程序审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八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四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高质量发展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3.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4.造成高质量发展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出资人、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市金控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市金控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提交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高质量发展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市金控公司向基金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五十四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控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市金控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市金控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公司报告,并由基金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国家、省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1月12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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