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9 09: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联合丽水市扶贫办公室起草了《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即日起至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丽水市财政局农业处。

来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丽水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邮编:323000。

电子邮箱:474552623@qq.com

联系人:叶微,联系电话:0578-2669556

附件:《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

 

 

 

 

 

 

附件

 

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支持农村扶贫对象增收和扶贫重点村、薄弱村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7〕71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政策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划清边界,统筹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主要用于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基础性、公共性、引领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精准透明。以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升技能、改善条件、优化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按照公开透明预算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办牵头提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制定实施竞争性评选项目具体考核细则,做好专项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根据本办法和扶贫工作年度任务安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依据扶贫任务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以及政策评估等。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丽水经济开发区负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及支农政策评估等工作。

县(市、区)扶贫部门、丽水经济开发区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负责项目落实、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提出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建议,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批复的专项资金计划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范围:

支持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开展扶贫开发示范创建等竞争性评选类项目;支持市级领导结对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项目建设;支持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派驻或联系的扶贫重点帮扶村、薄弱村等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建设等;支持对农村扶贫对象的贷款贴息、担保补贴以及相关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建立完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等;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扶贫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程序:

(一)竞争性评选类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计划,创建若干市级扶贫开发竞争性评选类项目,对创建成功的给予考核补助,奖补标准和数量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由市扶贫办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扶贫部门、丽水经济开发区组织申报,市扶贫办负责牵头对项目开展考核评审,并做好审议、公示等评选程序;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标准和结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

(二)市级领导结对扶贫重点帮扶村、薄弱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补助。具体由村民委员会向市扶贫办提出项目帮扶申请,市级领导实地调研,并在书面帮扶申请报告上签批确定帮扶项目及补助金额后,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贫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各地按文件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

(三)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帮扶工作资金。具体由市农指办根据《丽水市农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丽组通(2019)41号)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农指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指导员互学互帮、交流学习,也可用于所驻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集体公益事业或者访贫问苦等。各地按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帮扶工作所在地,按有关程序报销。

(四)对农村扶贫对象的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及相关保险保费补贴等。具体根据市政府扶贫政策,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经各地申报,市扶贫办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扶贫办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各地按文件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

(五)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扶贫工作按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六)市扶贫办应在当年9月底前确定上述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结果,超过期限未分配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纳入次年预算。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七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村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解决相对贫困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第八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农村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等,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农村扶贫对象搬迁和危房改造;支持农村扶贫对象医疗补充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助;支持“雨露计划”等。

(三)改善扶贫重点村、薄弱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其他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扶贫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五)其他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政策、管理制度、分配结果在市财政局、扶贫办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相关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各地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扶贫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前,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规定执行。县(市、区)分配市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按中央、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统筹的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原则上应继续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扶贫办按要求组织落实好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动态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并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扶贫、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扶贫政策调整有冲突,以上级扶贫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