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1 14: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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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和丽水市扶贫办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了《丽水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制定背景

答:原《丽水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农〔2018〕5号)政策周期为2017至2020年。为巩固和拓展农村扶贫成果,支持农村帮扶对象增收和帮扶重点村发展,依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关于补齐“三农”发展短板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十六条意见》、《丽水市扶贫办关于开展全面打赢低收入农户增收攻坚战的通知》(丽扶贫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对市财政专项扶贫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出台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制定原则

答:(一)科学规范。划清边界,统筹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主要用于全市农村巩固拓展扶贫成果工作中基础性、公共性、引领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精准透明。以提高农村帮扶对象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升技能、改善条件、优化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按照公开透明预算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过程公开。

3.主要内容

答:一是明确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遵循原则及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程序,并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补助内容,增加了对农村帮扶对象的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及相关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等;三是明确了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四是加强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五是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市级农口和财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加大对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县(市、区)可统筹等安排财力。 

4.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8日

5.解读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8-2669556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