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细则(试行)》(丽财企〔2020〕247号),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0年11月,我市已经完成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组建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加有效的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印发<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20〕207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2.《细则》适用对象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高质量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市金控公司)以及基金各合作对象。
3.《细则》主要内容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细则(试行)》共分8章41条,除总则、附则外,其他章节的主要内容有主题基金设立程序、项目征集和立项流程、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项目投资决策程序、项目管理、项目退出机制等内容,附件包含《高质量发展基金组织架构图》、《高质量发展基金决策流程图》、《主题基金组建方案框架》等
4.与《管理办法》主要区别
《管理办法》明确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运行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职责分工等作出了基本的约定,《细则》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各程序进行了细化,两者互相补充,形成了完整的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运行
5.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解读机关
丽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