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31 15: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20〕24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详见附件),经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