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7 14: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进一步明确局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和流程,按照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的要求,研究制定了《丽水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

丽水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建立高效顺畅、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按照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和局内设机构职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制度及标准化建设、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与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考核与监督问责、第三方委托管理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牵头组织,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预算归口处室及其他相关处室、单位按照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制度及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制度建设。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包括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办法、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绩效问责相关规定、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市直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等普遍适用的基本制度。

总预算局负责拟订部门整体绩效预算管理办法。

预算归口处室依据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制度,拟订市直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特定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政府债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拟订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综合处负责拟订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经建处负责拟订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处负责拟订市级产业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农业处负责拟订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社保处负责拟订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资产处负责拟订各业务口的资本性支出形成国有或公共资产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其他特定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处室局拟订。

第六条 市直预算绩效指标库建设。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梳理形成市直预算绩效指标库初始模板。

预算归口处室会同市直部门,结合历年项目绩效情况对绩效指标模板进行审核完善。主要审核绩效指标是否完整、细化量化、可比可测,核心指标是否突出结果导向和考核实绩,是否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衔接匹配。审核通过的指标,按部门和项目整理汇总后,送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对归口处室汇总的绩效指标进行规范性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录入市直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

总预算局负责将市直预算绩效指标库嵌入预算编制系统,并将相关要求编入预算编制手册,应用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指标库的管理维护。

(一)新增和调整指标。对市直部门提交的指标新增及指标名称、指标值、指标描述调整等需求,由预算归口处室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要求审核通过后,送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二)撤销指标。市直部门提出的指标撤库申请,由预算归口处室对撤销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进行审核通过后,送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确认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定期对指标库进行集中清理,对长期未使用、已不适应当前需求的绩效指标提出撤库建议,经预算归口处室和市直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会同总预算局提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数字财政管理处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负责开发、建设、维护。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确定。

按照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的规定,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会同总预算局拟定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范围,报经批准后,由总预算局在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一并明确。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

预算归口处室组织归口预算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对未按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予以退回;对绩效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办法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对审核意见为建议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预算归口处室可纳入预算安排流程;对审核意见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预算归口处室应要求部门予以调整完善后可纳入预算安排流程;对审核意见为不予支持的,不纳入预算安排。

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预算归口处室会商总预算局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提出绩效目标编制总体要求,总预算局提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各相关处室局提出特定领域绩效目标编制的具体要求,由总预算局在布置部门预算时一并予以落实。预算归口处室组织归口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指导部门同步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归口处室在审核预算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重点审核是否完整设置产出指标与效益指标,各指标是否量化细化、指向明确、合理匹配;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将审核意见反馈部门进行调整完善;对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有重点地选择部分进行规范性监审,对重大项目的绩效目标会同相关处室局重点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预算归口处室,由预算归口处室督促部门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

预算归口处室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督促市直部门及时分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要求将分解后的绩效目标在资金下达文件中体现,涉及绩效目标的资金下达文件会签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直部门因预算调整或工作目标变化等涉及绩效目标调整的,预算归口处室应督促部门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同步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特定领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需汇总的,由拟订该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的处室局负责。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自行监控。

预算归口处室负责指导归口部门的预算绩效自行监控工作,督促归口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并及时报送绩效自行监控结果。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业务辅导。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组织预算归口处室提出拟实施重点监控的政策和项目,会同总预算局确定重点监控清单。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会同总预算局、预算归口处室研究提出绩效运行的预警规则,并实施重点监控。

预算归口业务处室督促预算部门做好重点监控数据采集、填报和核查等工作。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预算归口处室,涉及特定领域的问题同时反馈相关处室局,由预算归口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局负责督促预算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部门绩效自评及抽评。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布置市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预算归口处室督促归口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做好绩效自评。

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会同预算归口处室按一定比例对自评项目进行抽评。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将自评及抽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对绩效自评结果为“差”、抽评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项目反馈总预算局和预算归口处室,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部门重点绩效评价。

预算归口处室指导归口部门对市直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要求归口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特定领域的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由拟订该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的处室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根据部门要求可对重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辅导。

第二十条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计划。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提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相关处室局提出特定领域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具体要求,预算归口处室和相关处室局按要求提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建议。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依据各预算归口处室和相关处室局提出的建议,拟定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计划,报经批准后由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和各处室局按计划分别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实施。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实施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预算归口处室和相关处室局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指定人员参与评价,协调部门配合评价。处室局实施的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要做好业务辅导。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实施流程:

(一)评价委托。由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的处室局按照局内政府采购程序选取第三方机构,并按规定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组建评价组。

(二)评前准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的处室局应评价组要求,组织评价相关方开展评前沟通、政策研究、实地调研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评价实施方案及评价指标体系审核。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的处室局应对评价组制订的评价实施方案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

(四)评价报告质量审核。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的处室局应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五)结果反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的处室局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局应及时将当年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开展本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自评。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可视情选择部分地区实施重点评价。相关处室提供重点评价相关资料。自评及重点评价结果反馈总预算局。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与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

总预算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应用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依据。

预算归口处室督促归口部门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应用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并将整改和结果应用情况反馈总预算局和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将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列入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信息公开。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按规定提出绩效信息公开的要求,由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在部署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时一并布置,预算归口处室督促归口部门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按要求公开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指标的考核由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局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评分,并将得分情况送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按办法规定形成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直属部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的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由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负责分解汇总,涉及的预算归口处室落实整改,其中特定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的问题分解至拟订该领域相关规定的处室局,由其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按规定需要进行绩效问责的事项,由相关处室局提请财政监督局核查。财政监督局报经批准后组织核查,对确需问责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方委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各处室局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参考。

第三十条 各处室局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等违背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的,提请财政监督局核查。财政监督局核实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提请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相关处室局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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