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资金管理,我局拟对《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建〔2019〕79号)做相应补充,牵头起草了《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丽水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叶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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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
为规范丽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资金的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经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纳入办法管理。
二、经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但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纳入办法管理。
三、上述纳入办法管理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检察机关负责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