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11 16: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文件》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1日发布了《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充通知》制定的背景

2020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公益诉讼赔偿金做了相应规定,为加强丽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资金的管理,对《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建)进行相应补充。


二、《补充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85号)文件。


三、《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范围。明确为经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以及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资金。

2.关于资金收缴。明确检察机关为丽水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资金执收主体。


四、《补充通知》的实施时间

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669520


经建处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