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3 09: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规范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争当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排头兵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暂行)》(丽政办发〔2020〕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农村农民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领域共同富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对五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或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审核、预算指标下达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取消申请;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对应的工作任务清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编制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专项资金任务落地落实。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项目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户、农创客(新农人)等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农产品有效供给。主要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支持粮食绿色高产创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支持“菜篮子”建设,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支持农业生产救灾等。

(二)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支持食用菌、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笋竹、木本油料、现代畜牧业和渔业等农业主导产业,支持开发乡土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业、提升乡村数字产业,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工程,做大做强丽水“山字系”区域公用品牌体系,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质。

(三)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主要用于支持新品种示范与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建设,支持乡村产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业丰收奖,鼓励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大植物疫情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推动农药化肥管控“对标欧盟”工作,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支持农作物放心工程,支持农业综合执法等。  

(五)农业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特色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等平台建设;支持农产品宣传与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提升农业机械化、设施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支持地质灾害防治,支持数字乡村建设等。

(七)美丽乡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美丽乡村、花园乡村、风景线等建设,支持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厕所、污水、庭院“四大革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创建美丽城镇省级样板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乡风貌整治提升等;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

(八)乡村人口集聚和发展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支持各类人才进乡村、创实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提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主体能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建设,鼓励大学生创业,支持开展新青年乡村振兴活动,支持产业农合联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发展;支持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支持三农干部培训;支持乡村振兴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支持乡村集成改革试点创建,支持农村土地、农村金融改革等。

(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村集体增收示范乡镇创建,支持优质待扶持村发展,支持优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创建等。

(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要用于支持改善农村帮扶对象基本生活条件、帮助农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支持市领导结对及农村工作指导员等帮扶工作,支持我市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支持共同富裕示范项目建设。

(十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分配和考核奖补分配方式,其他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采取竞争性分配、定额分配等方式,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项目分配方式,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等申请,结合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等,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种子储备、渔业增值放流、开展绿色产业技术团队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民培训、乡村振兴宣传、农产品营销及农业农村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考核奖补分配方式,主要有考核激励和政策性补贴分配两种类型。

1.考核激励分配。通过将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以清单化推进机制,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根据年终考核排名等次,分别给予激励,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于次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地统筹用于农业农村支出。

2.政策性补贴分配。按照既定的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等)标准和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经相关主体申请、主管部门考评验收后确定资金。具体政策包括:

(1)水稻示范基地补助,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主体奖励,“丽水山居”示范项目奖励,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产业农合联实体化主体奖励,引领性家庭农场(含示范性青创农场)、大学生农创客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奖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奖励,精品节气节庆活动补助,“丽水山耕”生态农产品年度采购奖励、“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丽水山耕”拳头产品及核心基地奖励、“丽水味道”品牌旗舰店奖励等,争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改革试点奖励,农村土地、农村金融等改革创新贡献奖励等,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精品花园乡村补助,根据《丽水市花园乡村创建大推进行动方案(2020-2022 年)》(丽村整建办〔2020〕2号)、《丽水市花园乡村认定办法(试行)》(丽村整建办〔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3)红色乡村振兴提质增效奖补,根据《丽水市红色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丽乡指办〔2019〕5号)、《丽水市红色乡村示范乡镇、示范村评定办法》(丽乡指办〔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

(4)全国名特优新高品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CAQS-GAP)创建试点市建设奖补,根据《丽水市全国名特优新高品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创建试点市奖励实施办法》(丽农发〔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市领导结对帮扶补助、农村工作指导员帮扶补助、扶贫开发示范(含共同富裕示范)补助,根据《丽水市财政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6)村集体增收示范乡镇和优秀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等补助,根据《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丽农发〔202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7)“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市级搬迁补助和工程示范县奖,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8)丽水市农业丰收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 美丽城镇建设奖补,根据《丽水市美丽城镇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丽美镇办〔202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有调整变化的,其奖补标准、对象、范围等按新政策执行。新增项目在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确定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明细。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待预算编制时,提出当年度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其中,留市本级的专项资金,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预算单位;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具体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于当年9月30日前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逾期未下达的,原则上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建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应当提前明确公示。各县(市、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各县(市、区)应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遵照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信用审查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项目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13〕346号)、《丽水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农〔2017〕3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