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13 09: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和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了《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一是原有政策已到期。《丽水市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13〕346号)、《丽水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财农〔2017〕302号)政策已经到期。二是适应新形势和新政策的需要。随着全面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达了新的任务。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争当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排头兵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暂行)》(丽政办发〔2020〕84号)等政策文件。三是规范资金管理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制订。

2.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科学规范。划清边界,统筹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主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农村农民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领域共同富裕。

二是突出重点。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涵盖了包括农业生产、乡村建设、人口集聚和提升、集体经济发展及共同富裕建设等十一项重点工作。

三是讲求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遵循原则、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支持的对象。

二是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办法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等部门乡村振兴工作中心内容,对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整合,涵盖了包括农业生产、乡村建设、人口集聚和提升、集体经济发展及共同富裕建设等十一项重点工作。

三是较为详细地说明了项目分配和考核奖补分配两种主要管理方式。

项目分配方式是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

考核奖补分配方式,主要有考核激励和政策性补贴分配两种类型。前者是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暂行)》(丽政办发〔2020〕84号),通过将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以清单化推进机制,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后者是按照既定的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等)标准和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经相关主体申请、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确定资金。办法对目前已经出台的文件梳理出9项政策性补贴政策,并强调新增政策性补贴需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是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以及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程序;规定了资金转移支付时限,强调了项目管理要求,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