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7 16: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浙财会〔2021〕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要充分认识《工会会计制度》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新旧《工会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平稳有效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总工会应加强配合,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地区培训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分别负责全省财政会计管理干部、全省工会财会干部师资培训;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培训方案制定和培训工作落实,确保新《工会会计制度》高水平、高质量实施。

二、新《工会会计制度》充分考虑了工会财政拨款核算与政府部门信息需求的衔接,满足财政拨款决算报告编制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需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也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各级总工会在新《工会会计制度》发布之前,经费中的财政拨款部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应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俊彦,电话:0571-87055751;省总工会财务部联系人:张国鸿,电话:0571-8511751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