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同步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7 16: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1年8月10 日发布了《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和采取的相关举措

1.及时填补制度缺失。从整体到各环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制度规范,而对于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仍缺少相应的规范依据,制定出台该赔偿办法补齐了这块制度短板。

2.有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通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3.助力提高资产管理思想认识和积极性。该赔偿处理办法明确传递一个信息:“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失职必追责”,从而有助于纠正“资产管理是单位的事情,是资产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即便出了事情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理。”的错误认识,逐步提高资产管理的主动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

4.强化外部监督,形成倒逼机制。该办法通过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外部监督,责令单位对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如未实施相关责任追究程序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冻结相关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核销的资产处置业务申请,从而倒逼资产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三、本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责任事故的查证核实和赔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支付和管理,以及落实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外部监督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