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白云山生态林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培训费、劳务费、福利费、公款存放、资产管理、公务接待、预算绩效管理、政务新媒体支出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合规性进行了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
1.内控制度体系不健全。单位未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制度,缺少采购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业务内控制度缺少流程图、风险点,内控牵头部门与监督部门未分离。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规定。
2.不相容岗位未能有效分离。在对单位食堂账检查中,发现2020年11月140号凭证,采购单据、报销单据均由食堂负责人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规定。
3.内控制度未及时修订和完善。一是未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修订完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职称培训在晋升后一次性给予报销培训和评审费,职业资格培训、学历教育费用视不同情况按比例给予报销费用。该规定与《丽水市本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丽财行〔2018〕71号)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不符,未遵循适应性原则及时修订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二是内控制度与现行文件规定相冲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由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不符合《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权力制衡工作的通知》(丽委办〔2009〕70号)“单位正职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审批、资产、资源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度森林抚育等公益林管护业务共61.76万元,已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全年公益林管护业务分13次支付,均未按分散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存在肢解政府采购项目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的规定。
(三)合同管理不到位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20年4月5号凭证所附的白云山生态林场松树注射免疫剂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所有货品验收合格入库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的60%,完成注射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货款”。2020年1月15日,注射免疫剂项目通过验收。2020年4月8日,一次性付清项目全部款项。该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也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结清货款。
2.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2020年8月20号凭证所附的白云国家森林提升工程-枯死木清理项目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17.775万元,在作业任务完成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实际上乙方并未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上述行为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原始凭证不完整。2020年8月40号凭证,报销培训费缺少《干部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审批表》;2020年10月10号、11号、12号凭证,评审费报销缺少《劳务费支付审批单》;2020年12月98号凭证,培训费报销缺少讲课费签收单、培训通知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付的规定》(丽人社〔2019〕238号)“每项劳务费的支付都必须填制《劳务费支付审批表》,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支付”、《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丽财行〔2014〕303号)“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外出培训的审批材料、实际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的规定。
2.审核审批不到位。2020年9月4号凭证,报销单缺少财务审批人签字;2020年7月1号凭证、8月43号凭证,其他资金专用收入单未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2020年7月12号凭证,“七一”慰问困难党员,实物慰问食用油72元,缺少增值税发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3.食堂账务管理不规范。一是未设立食堂会计账簿。单位未设置食堂会计账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二是记账凭证编号顺序不规范。单位食堂账2020年1月份凭证以87号为起始号,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的规定。
(五)资产管理不规范
1.资产存在账实不符情况。白云山生态林场已拆迁房产37处,拆迁房产账面价值2541076.20元,财务账未进行资产核销处理。单位账上笔记本电脑为6台,现场检查中发现单位在用笔记本电脑7台,且实物与财务账上登记的笔记本电脑品牌不相符。单位账上数码相机为3台,分别为尼康4D相机(97180元)、佳能60D相机(9700元)、佳能7D相机(14950元),现场检查中发现单位在用2台佳能相机,另1台尼康相机单位登账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0月30日被丽水市林业局借用(检查期间已归还)。上述行为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0号)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不符。
2.未办理房产产权证。单位在用房产11处,其中:1处为办公用房,10处为临时用房,均未办理房产权证。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单位应加强内控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内部监督部门与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在不具备轮岗的条件下,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进行风险控制。同时,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等内控制度,编制相关流程图,梳理风险点。对现有的制度,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加强内部审核,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与采购行为,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合同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已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适应性原则适时完善和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其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监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后续管理到位、执行到位。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加强食堂管理,依法设置食堂会计账簿,规范编制记账凭证。
(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做到家底清楚,确保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借的资产,要及时组织清收。抓紧对已拆迁房产进行账务核销处理,核实盘盈固定资产做好入库工作。对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对接,抓紧办理产权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