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丽水市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夜餐费、公款存放、资产管理、公务接待、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合规性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到位
1.内控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单位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未全面涵盖所有关键岗位,未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未梳理风险点及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未建立关键岗位轮岗机制,也未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上述行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规定不符。
2.印章管理不规范。单位印章虽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使用,但存放在同一保险柜,未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上述行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一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的规定不符。
(二)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
1.未及时支付资金。2021年11月22号凭证显示,支付第五次代表大会打印、复印项目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实际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3号凭证显示,支付第五次代表大会打印项目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实际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5号凭证显示,支付第五次代表大会出版物印刷项目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实际支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以上三笔款项,均未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上述行为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规定不符。
2.未通过网上超市采购。2021年12月26号、55号凭证显示,单位向丽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的书籍未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上述行为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的规定不符。
(三)资产管理不规范。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复印机、文件柜、保险箱等资产未入账,资产卡片登记不完整,未反映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单位有数码相机4台,存在超编购置、未及时报废的情况。上述事项与《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的规定不符。
(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未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单位所属工会、公务卡专户2个账户未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上述行为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丽财监督〔2020〕184号)“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规定不符。
2.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未委托机构代理。单位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个人代理。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的规定不符。
3.公务接待费管理不规范。单位公务接待存在超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事后审核、审批的情况。单位2021年公务接待预算指标0.44万元,实际全年发生公务接待费0.64万元。上述行为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的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21﹞26号)“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不符。2021年6月39号凭证显示,单位2021年5月24日至26日接待舟山市委员会赴丽水开展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交流活动,费用支出审批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2021年10月26号凭证显示,2021年9月29日至30日接待九三学社浙江省委赴结对村帮扶工作,费用支出审批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存在事后审核、审批的情况。上述行为与《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委办发﹝2015﹞6号)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费报销凭证应该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其中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4.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审核不严。2021年4月5号、6号凭证显示,公务接待费明细账凭证号与记账凭证号不符,单位多份合同法定(授权)代表人未签字且无签订日期。如2021年11月53号凭证,合同中法定(授权)代表人未签字,无签订日期,内容中履约期限日期也未明确。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不符。
(五)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单位未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部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较笼统、没有细化量化,如“党派活动”和“换届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效益指标中,指标权重较高的“保障市委会日常工作”指标未进一步细化量化。上述行为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绩效目标……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能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在不具备轮岗的条件下,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进行风险控制。单位应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对现有的制度,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各岗位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网银U盾、USB-KEY,严禁将U盾、USB-KEY交于他人保管。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切实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要求,对于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
(三)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加强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及时、规范处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单位应在资产云系统中完善资产卡片基础信息,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提升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应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精神,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增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融入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细化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