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2-26 16: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夜餐费、公款存放、资产管理、公务接待、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1.内控制度不完善。单位未建立印鉴管理制度,部分内控制度缺少风险点、防控措施,未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制度,也未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规定不符。

2.未明确内控监督部门。单位未明确内控监督部门。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规定不符。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合同管理制度未执行到位。2021年2月40号、8月90号凭证中所附合同由授权代表签字,未见授权委托资料,且合同未写明签订日期;2021年8月88号凭证中所附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一栏未签字,且未加盖公章;2021年10月90号凭证支付佳和社区人防体验点展示制作费用,后附合同中注明该工程施工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管理制度》第四条“合同签订……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的规定不符。二是采购金额超党组会预算金额。2021年2月19号凭证支付人防多媒体互动系统剩余款项8.19万元,所附合同显示项目总金额11.7万元,但在2020年8月27日单位党组(扩大)会议中针对该项目的记录为“项目经费预算10万元……由办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价格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二)夜餐费管理不够规范。单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夜餐费补助按3次伙食补助计算,部分加班审批单无审批人意见,存在事后审批、公示日期错误等问题。上述事项行为与《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丽财行〔2021〕70号)第三点开支标准“(一)市本级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第四点报销审批“(一)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建立加班登记审批制度,规范加班管理。(二)各单位每月应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三)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月发放”的规定不符。

(三)公务卡账户管理不规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公务卡专用账户科目明细账显示余额为79187.65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30820.01元,账实不符。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6号)第三条“(七)加强银行账户及账户资金管理……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要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的规定不符。

(四)资产管理不规范。单位2021年资产盘点清查不全面,岗位调整人员未履行资产移交程序。财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与资产云系统不一致。通过实物抽检,单位配置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数量分别为55台、27台、36台,其中台式机、打印机与资产云系统数量不一致。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不符。 

(五)公务接待费审批不规范。单位部分公务接待清单与实际用餐人数不一致,来访日期与实际接待日期不一致,如2021年10月83号凭证所附公务接待清单中列明来宾9人,陪同3人,餐饮结账单显示用餐人数为16人;部分接待清单要素不全,未填写接待对象职务及接待场所。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报销审核审批不够规范。2021年10月90号凭证电子发票无经办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2021年10月65号凭证中,所附现金支付情况说明财务主办未签字。2021年10月75号凭证中,所附差旅费外出审批单中出差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2.未按要求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单位工会、食堂、党费、公务卡账户未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丽财监督〔2020〕184号)“需要列入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短信提醒的账户包括:单位零余额账户、其他资金账户、工会账户、食堂账户、基建账户、公务卡账户、定期存款户以及其他各类对公账户”的规定不符。

3.差旅费管理不够规范。2021年10月67号凭证支付差旅费2760元,住宿未附公务卡支付凭证。上述事项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不符。

4.福利费支出不够规范。2021年7月86-87号凭证支付生病住院慰问金2000元,在福利费中以现金形式列支。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提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的通知》(丽财行〔2014〕154号)“(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的规定不符。

(七)工会管理不规范。2021年工会会费收入6413元,全年工会购买电影票共计26050元,超出全年组织会员观看电影限额;2021年拨缴经费收入70238元,全年发放节日慰问共计42900元,超出全年节日慰问限额。上述事项与《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九项: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第(三)款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的规定不符。

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或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印鉴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应制度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二是明确内控监督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六十条规定,明确内控监督部门,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三是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和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夜餐费管理。单位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夜餐费开支管理,规范夜餐费审批程序,每月按规定对工作人员加班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超标准发放的夜餐费补助,按规定收回。

(三)加强账户管理。单位应抓紧清理公务卡专户中的款项,确保账实相符。今后,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凭证。加强福利费支出管理,规范福利费使用范围,对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以购买少量慰问品形式支出。

(七)加强工会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的规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工会经费。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