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夜餐费、公款存放、资产管理、公务接待、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1.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单位建立的关键岗位轮岗制度中未明确具体轮岗周期,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的规定不符。
2.未及时调整内控领导小组。单位未能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调整,现任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已调离单位。
3.不相容岗位未分离。2021年3月17号凭证中合同签订与验收为同一人,与《丽水市商务局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二章“三、不相容岗位设置……采购管理流程风险岗位A合同签订岗与风险岗位B合同验收岗是AB岗完全分离”的规定不符。
4.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存在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情况。2021年6月50号凭证支付中东欧博览会内外贸一体馆展厅设计搭建布展等费用24.38万元,所附合同中注明“在5月7日凌晨12点前完成布展,交给举办方安全检查,迎接领导巡馆”,合同签订时间为5月27日,且合同注明项目总价24.5万元,签订本合同支付50%,其余50%于布展撤展后付清。上述事项与《丽水市商务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条“严禁口头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情况”的规定不符。二是未经授权签订合同且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11月83至85号凭证支付首届咖啡文化节费用119.88万元,所附合同注明项目总金额119.88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70%,合同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活动场地清场及所有资料提交至甲方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实际一次性全额支付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且合同签订未经授权,其他费用报销单中审核人及财务审批人未签字。上述事项与《丽水市商务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单位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严禁业务部门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第二十四条“办公室(综合财务处)财务岗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不符。
(二)政府采购管理不够规范
1.单一来源采购依据不充分。“啡藏丽水 西餐绽放”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丽水宝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单一来源供应商,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规定不符。
2.未及时完成合同公告及合同签订不规范。2021年经常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大型商场超市公益广告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8月16日,合同公告时间为9月18日。“之江创客”2021全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农村电商赛区暨丽水市第五届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9月12日,合同公告时间为10月25日。以上两个项目均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公告,且“之江创客”的项目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签订。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不符。
(三)夜餐费管理不规范。单位在2021年支付2018年至2020年夜餐费,部分加班审批单无审批人意见、填表人未签字、填表人填表日期迟于加班日期,预防自然灾害值班、维稳值班加班小时数按每天4小时+8小时计算。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丽财行〔2016〕208号)第三点开支标准“(一)市本级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第四点报销审批“(二)各单位每月应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三)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月发放”的规定不符。
(四)账户管理不规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公务卡专用账户科目总账显示余额3283.42元,银行对账单余额3424.03元,账实不符。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6号)第三条“(七)加强银行账户及账户资金管理……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要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的规定不符。
(五)资产管理不规范。单位2021年未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岗位调整人员未履行资产移交程序。资产处置手续不全,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接收单位未盖公章。存在账账不符,财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与资产云系统不一致。存在账实不符,实物抽检数量与资产云系统不一致。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不符。
(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未细化量化。单位部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较笼统、没有细化量化。如2021年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产业提升)的绩效目标是“加快丽水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健康持续发展”,没有进行细化量化。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绩效目标……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能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规定不符。
(七)公务接待费管理不规范。部分公务接待清单未填写日期、审批日期迟于接待用餐日期,部分电子发票未加盖公章、发票经办人未签字,部分公务接待未及时报销。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八)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1.报销审核审批不规范。一是列支无依据。2021年3月49至70号凭证支付企业信息员信息费,无列支依据。二是报销凭证不规范。2021年3月38号凭证住宿费发票无经办人签字,2021年6月34号凭证出差审批单未注明是否派车,2021年10月66号凭证领(付)款凭证中核准人、证明人及领款人未签字盖章且保洁费未进行代扣代缴。三是实际业务与发票项目不一致。2021年11月86号凭证支付丽水市乡村厨师协会“处州养生菜”制作规范编制费10万元,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所附合同注明“处州养生菜制作规范标准编制完成验收完毕,收到正式发票后15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四是报销凭证前后不一致。2021年11月92号凭证显示,支付国测、复查公益广告、便民设施等制作费用18327.8元,所附合同却为《大型商场超市公益广告及设施项目合同书》,凭证所附合同错误。其他费用报销单未填附单据张数,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中单位负责人印鉴显示不是现任单位负责人。五是原始凭证制作错误。2021年7月60号凭证中伙食补助名单显示为18人,补助时间为2021年上半年,按每人2400元的标准补助,合计补助42000元,计算错误。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2.经费列支不规范。2021年10月26号凭证显示,支付7-9月单位保洁费在2021年三会经费列支,《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第二十三届中国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丽水代表团工作方案>的通知》(便笺〔2021〕48 号)中明确三会活动在宁波举行,通过会议论坛、经贸合作、贸易展览等形式进行洽谈交流,活动经费由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各承担4万元,其余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上述事项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规定不符。
3.劳务费管理不规范。2021年2月24号凭证劳务费审批单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财务审批人)未签字,2021年5月33号凭证支付党史教育讲座授课费未附劳务费审批单。上述事项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9)238号)第四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劳务费支付的审批管理。每项劳务费的支付都必须填制《劳务费支付审批单》(附件),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支付”的规定不符。
4.差旅费管理不规范。2021年6月32号凭证出差审批单填表日期及审批日期迟于出差时间,2021年3月14号凭证、11月29号凭证在派车的情况下公杂费按80.00元/人/天进行报销,2021年11月62号凭证未附出差住宿公务卡支付凭证。上述事项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的规定不符。
5.未按要求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单位工会、食堂、党费、公务卡账户未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丽财监督〔2020〕184号)“需要列入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短信提醒的账户包括:单位零余额账户、其他资金账户、工会账户、食堂账户、基建账户、公务卡账户、定期存款户以及其他各类对公账户”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实际情况,明确关键岗位的轮岗周期,及时调整单位内控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审核监督,加强合同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公告。
(三)加强夜餐费管理。单位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夜餐费开支管理,规范夜餐费审批程序,每月按规定对工作人员加班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超标准发放的夜餐费补助,按规定收回。
(四)加强账户管理。单位应抓紧清理公务卡专户中的款项,确保账实相符。今后,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五)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科学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融入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细化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七)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要求,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
(八)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单位会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单位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做到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加强对各项劳务费支付的管理,每项劳务费的支付都必须填制《劳务费支付审批单》,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支付。加强差旅费管理,对超标准报销的差旅费予以追回,今后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