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夜餐费、公款存放、资产管理、公务接待、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1.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单位财务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单位财务印鉴由一人保管。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规定不符。
2.重要岗位长期未轮岗。单位出纳任现职已超十年,未进行轮岗,也未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上述行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规定不符。
3.内控制度不健全。单位部分业务内控制度未建立,如未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上述行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的规定不符。
4.合同要素不齐全。采购合同中法人未签字,合同无签订日期,如2021年11月124号凭证显示,政府采购印刷服务合同,单位法人未签字,合同无签订日期。
(二)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6月76号凭证显示,支付印刷费27075元,发票日期为6月22日,确认书日期为6月23日;11月126号凭证显示,购买涉密打印机,发票日期为10月29日,确认书日期为11月8日;10月66号凭证显示,购买涉密电脑及软件,发票日期为8月25日、9月7日,合同日期为2月15日,确认书日期为10月15日;单位租车费累计14,579.92元存在先采购后审批情况,如11月79号凭证显示,租赁结算单日期为10月13日,确认书日期为11月24日。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不符。
(三)夜餐费管理不规范。12月42号—49号凭证显示,发放程某飞等人夜餐费5000元,加班日期为各节假日的值班时间,但加班审批单的审批日期为当年的12月份,存在事后审批的情况。上述事项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丽财行〔2021〕70号)“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建立加班登记审批制度,规范加班管理”的规定不符。
(四)资产管理不规范。单位照相机及器材存量23件,其中照相机5台、其他镜头等配件18件,购置于1991-2005年间,不能使用的照相机未能及时报废处置。未组织开展2021年资产清查工作。单位资产卡登记信息不全面,缺少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上述事项与《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的规定,“(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以及“(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的规定不符。
(五)公务接待费管理不规范。单位公务接待存在事后审核、审批的情况。如2021年11月64号凭证显示,2021年10月23日和10月30日分别接待云和县作协和遂昌县作协赴丽水开展文学发展座谈,费用支出审批时间均为2021年11月10日;11月65号凭证显示,2021年11月2日-5日接待省作协赴丽水开展文学工作调研,费用支出审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述行为与《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委办发﹝2015﹞6号)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费报销凭证应该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其中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六)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单位2021年未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直预算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通知》(丽财监督〔2021〕186号)第一条“按照全覆盖的要求,预算部门、单位须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不符。
(七)工会经费管理不规范
1.用工会经费购买超市卡对工会会员进行慰问。2021年1月3号、4号以及9月3号凭证显示,单位工会购买“大润发超市预付卡”发放给会员进行节日慰问。上述事项与《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关于“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的规定不符。
2.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家属住院进行慰问。2021年1月2号凭证显示,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家属进行住院慰问;7月2号凭证显示,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配偶进行住院慰问。上述事项与《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关于“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规定不符。
3.工会先进个人奖励、困难职工慰问、财务补贴未附相关依据。2021年1月2号凭证显示,工会经费用于发放2名2020年度工会先进个人奖励,共计1300元,未提供开展评选和审批的依据材料;2021年1月2号凭证显示,工会经费用于困难职工慰问金3000元,未提供致困原因和工会讨论确定的依据材料;2021年1月2号凭证显示,工会经费用于发放财务补贴1200元,未提供单位集体讨论确定的依据材料。上述事项分别与《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中关于“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根据工作实绩,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的规定不符。
(八)党费管理不规范。单位2021年党费未做日记账,相关凭证资料未装订。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不符。
(九)未按要求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单位所属工会、党费、公务卡专户等3个账户未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丽财监督〔2020〕184号)“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机制。单位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针对存在的部分领域内控制度缺失的问题,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预算管理等,编制相关流程,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同时,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管理,规避法律风险,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要加强内部采购流程的管理,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相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单位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夜餐费开支管理,规范夜餐费审批程序,编制夜餐费补助名册,每月按规定对工作人员加班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进行公示。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完善单位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加强绩效自评,切实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单位应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建立实时短信提醒和查询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银行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业务。
(五)加强工会经费和党费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的规定,全面梳理工会经费支出情况,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工会经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党费管理,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