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0-16 17: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投诉人:丽水春东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文化街8号二楼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50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庆春街979号1楼

相关供应商: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环路155号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2023年南明山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3〕179号,以下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材料,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8项“水质检测设备及自检能力”的内容“2.根据实验室是否自主可控、与运维区域距离和检测便捷程度、检测响应时间、设备配备等情况综合评定(5分)(提供实验室及水质检测设备照片,实验室地址,委托检测的还需提供完善的委托检测合同等)。”该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要素明显是为南明山街道和丽水市区(或已有相关业务的项目部)的相关企业量身定做的,这样的条件设置有意排斥南明山街道和丽水市区以外的潜在供应商。“委托检测的还需提供完善的委托检测合同”,不可以作为招标评分项,但可以作为潜在供应商若中标该项目后必须要实现的要求。采购方对本项目设置实验室的条件要求等事项,只能要求潜在供应商投标时作承诺项或作为中标后的运维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导则》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2020〕4号文件)运维单位承接三类项目所需基本条件“......化验室(可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化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丽交易〔2018〕38号)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2018)规定禁止设置内容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9项“保障措施”的内容“2.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废液废渣的处置所提供的专用处置场所综合评定,供应商提供自有专业处置场所、位置是否满足本项目便利性要求,场所是否自主可控(3分)、是否有完全处置废液废渣能力及处置方案是否完善、合理可行(4分)。供应商委托其它单位代为处置上述废渣废液的须提供与委托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处置能力证明等材料,缺项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安全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支援服务中心远近等,由评委进行打分。”该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应当应当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按照相关规定,采购方南明山街道是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理应为运维单位提供专业处置场所,而不应该把“供应商提供自有专业处置场所、位置是否满足本项目便利性要求,场所是否自主可控.......支援服务中心远近等”作为评分要素。至于“供应商委托其它单位代为处置上述废渣废液的须提供与委托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处置能力证明等材料”,那更不可以作为招标评分项,采购方只能要求潜在供应商投标时作承诺项或作为中标后的运维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逾期作出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投诉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8日进行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修改本项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细则,删除或修改质疑事项中那些不合规、不合理、不公平的评分内容;2.取消评分内容中有关区域实验室设置和运维废弃物(废渣废液)处置场所要求,建议可作为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承诺事项或中标后的运维合同内容;3.取消2023年南明山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对本项目重新组织合法合规的公平公开招投标。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辩称:

投诉事项1:1.设置符合实际需求,无特定指向。水质检测实验室评分项是完全贴合采购需求以及项目采购的现实情况所设立的,污水项目运维开始就要提供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实验室的便捷程度、自主可控(如特殊时间发生突发事件的检测、夜间发生等情况)、检测响应时间、距离等都贴合项目实际情况。污水运维区块人员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对居民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影响,2022年运维单位服务期已于2023年3月到期,运维单位确定后需立即开展运维服务,应具备有相应的水质检测能力,如采用承诺制,无法确保实验室满足需求。2.未设置具有指向性、不合理条件。水质检测的条件就是供应商应有的技术能力保障,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评分项未设置区域限制,不存在特定行政区域、也不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也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投诉事项2:1.项目需求中明确提到污泥清掏、堵塞疏通,以及考核中针对污泥处置的要求。废液废渣的处置方案及保证措施与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涉及的大量农污站点与城中村,均为南明山街道租户集聚区,每日均有大量各类型废渣清掏物产生,南明山街道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置,并在采购需求和监管方面设置了具体需求及考核内容。2.污泥废渣的处置场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文件中未限制处置场所一定是丽水市内或自有的,不存在以特定的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如采用承诺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本无法确保污水运维工作开展。

被投诉人二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水质检测实验室评分项是完全贴合采购需求以及项目采购的现实情况所设立的,污水项目运维开始就要提供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实验室的便捷程度、自主可控(如特殊时间发生突发事件的检测、夜间发生等情况)、检测响应时间、距离等都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而且项目本身实际已经超过上轮运维期限,中标后就要马上启动污水运维服务,运维的同时就应具备有相应的水质检测能力,如采用承诺制,根本无法确保项目的正常启动。污水运维区块处于商业地块,人员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必须考虑项目的启动时间,以及后续项目的整体运维质量。

设置评分实验室是否自主可控、与运维区域距离和检测便捷程度、检测响应时间完全是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完全与采购项目相适应,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以下情形,评分项不存在特定行政区域、也不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也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投诉人所谓明摆着就是为南明山街道和丽水市区(或已有相关业务的项目部)的相关企业量身定做,政府采购是面向全国地区,评分项中也从未设置区域限制,至于投诉人所谓的已有相关业务的项目部,难道政府采购服务中有供应商符合项目要求就是对其他供应商的排斥,不公平?

设置评分项中关于没有自有实验室的可以提供委托检测合同,也完全贴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实验室作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开展的前置条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当前运维已超期限,项目中标签订后马上就要开展污水运维、水质检测事项,以确保项目实际地污水运维正常开展,水质检测的条件就是供应商应有的技术能力保障,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要求提供相应佐证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层级,属于上位法,应当优先于条例、办法等规章制度。

投诉事项2:项目需求中明确提到污泥清掏、堵塞疏通,以及考核中针对污泥处置的要求。废液废渣的处置方案及保证措施与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涉及的大量农污站点及4个城中村,均为南明山街道租户集聚区,每日均有大量各类型废渣清掏物产生,采购人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置,并在采购需求和监管方面设置了具体需求及考核内容。招标文件中未限制处置场所一定是丽水市内或自有的,不存在以特定的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如采用承诺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本无法开展污水运维工作,也无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无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污泥废渣的处置场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层级,属于上位法,应当优先于条例、办法等规章制度。

本机关未收到相关供应商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120万元。本项目于2023年7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7月26日,被投诉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8月9日,本项目开标,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3年8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115.128万元。目前中标通知书已发放,合同尚未签订。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8项“水质检测设备及自检能力”的内容为:“供应商是否具备完善的水质检测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根据实验室基本情况综合评分:1.供应商实验室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2.根据实验室是否自主可控、与运维区域距离和检测便捷程度、检测响应时间、设备配备等情况综合评定(5分)(提供实验室及水质检测设备照片,实验室地址,委托检测的还需提供完善的委托检测合同等)”。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及标准”第9项“保证措施”的内容为:“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中的产生的清掏污泥、排入终端的酒糟水、豆制品水,咸菜水及相关糟渣等终端设施无法处置的废液废渣的处置方案及保证措施综合评分(3分)。 2.根据供应商针对上述废液废渣的处置所提供的专用处置场所综合评定,供应商提供自有专业处置场所、位置是否满足本项目便利性要求,场所是否自主可控(3分)、是否有完全处置废液废渣能力及处置方案是否完善、合理可行(4分)。供应商委托其它单位代为处置上述废渣废液的须提供与委托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处置能力证明等材料,缺项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安全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支援服务中心远近等,由评委进行打分。”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根据实验室是否自主可控、与运维区域的距离、检测便捷程度、检测响应时间、设备配备等情况”作为评分因素,是有意排斥南明山街道和丽水市区以外的潜在供应商;要求无自有检测实验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就提供委托检测合同,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将实验室是否自主可控、检测便捷程度、检测响应时间、设备配备等情况作为评分因素并无不妥。但实验室与运维区域的距离远近则不必然与实验室的检测能力相关联,该条件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无自有检测实验室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不能得出该供应商没有履约能力的结论,其在提交响应文件时作出承诺,中标后提供委托检测合同并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因此本项目要求无自有检测实验室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就提供委托检测合同,限制了尚未签订委托检测合同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是运维废弃物处置的责任主体,理应为运维单位提供专业处置场所。供应商提供自有专业处置场所、位置是否满足本项目便利性要求,场所是否自主可控以及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安全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支援服务中心远近等不应当作为评分要素;要求无自有处置场所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供委托处置合同,处置能力证明,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综合案件现有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显示并且无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采购单位应当自行提供专业的处置场所,因此关于投诉人认为应当由采购单位提供专业处置场所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将供应商提供自有专业处置场所、位置是否满足本项目便利性要求,场所是否自主可控以及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安全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支援服务中心远近等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但项目评审标准中要求无自有处置场所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供委托处置合同的这一条件设置,本机关认为,无自有处置场所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不能得出该供应商没有履约能力的结论,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作出承诺,中标后提供委托处置合同也并不影响本项目实施。因此本条件的设置,限制了无自有处置场所并且提交响应文件时尚未签订委托处置合同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被投诉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函后超过7个工作日才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对于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答复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综上,投诉人对2023年南明山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3〕179号)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