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3-0008
浙财金〔2023〕38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浙江省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省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效应、管理效能、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适用范围。
省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其他新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市县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因特定的政策目标需要,省产业基金发起设立或参与出资的投资基金,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绩效评价办法。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省产业基金各投资决策部门(包括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经分管省领导批准的参照部门,简称投决部门,下同)负责开展本部门投资决策领域的绩效自评。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投决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投资决策领域的绩效自评;作为省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基金管理情况的绩效自评,并对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监督;
3.分类实施。绩效评价应当根据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分部门组织实施;
4.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规模、预算安排、基金管理费等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于统筹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积极作用。
二、评价对象、内容与依据
(一)评价对象。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具体包括投决部门、基金管理部门两类部门的运作管理情况(部门整体评价),以及省产业基金整体运作管理情况。直投项目、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相关情况统一作为项目一并纳入部门整体评价。
(二)评价内容。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投资目标设定情况;
2.基金投资相关机制建设情况;
3.基金投资决策情况;
4.基金投资运行管理情况;
5.基金投资绩效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三)评价主要依据。
1.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委托(受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明确的政策目标、投资导向及规范性要求;
3.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历史数据、行业标准、市场通用的评价指标;
4.经审计的省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基金运营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
5.投资项目的章程或协议、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运营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
6.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设置原则。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建立专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综合评分制,评价指标设置遵循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评价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与省产业基金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投资领域、规范性要求等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体现投资全过程、各环节的绩效情况,运用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
3.相应匹配。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基金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并与相关绩效主体的绩效责任相匹配。
(二)模块化评价指标。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模块化设计,包括决策、过程、绩效三类指标模块,每个模块50分(具体指标框架见附件)。决策模块针对投决部门,过程模块针对基金管理部门,绩效模块为投决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共用。投决部门评价指标为决策+绩效,总分合计100分;基金管理部门的评价指标为过程+绩效,总分合计100分;省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省产业基金整体工作的评价指标均为决策+过程+绩效,总分合计150分。总分不为100分的,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折算为100分制。
1.决策指标:主要评价省产业基金投资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方案是否科学,以及决策效率、决策合规等内容,界定投决部门在项目立项、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决策中应承担的绩效责任。
2.过程指标:主要评价省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风控合规、资金管理等内容,界定基金管理部门在省产业基金年度计划管理、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等过程中应承担的绩效责任。
3.绩效指标:主要评价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带动其他资本等内容,为投决部门及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绩效责任。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档:最终得分90(含)-100为优;80(含)-90为良;60(含)-80为中;60以下为差。
四、评价组织管理
(一)评价类型。
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分为年度评价及不定期评价。
(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实行分类分部门分模块评价,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在年度结束后布置开展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明确当年绩效评价范围、指标框架、工作要求等。
2.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制定统一的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方案(包括投决部门绩效自评、效益类项目绩效自评、基金管理部门绩效自评、省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绩效自评、省产业基金整体绩效评价)。其中涉及投决部门的个性化决策、绩效指标由投决部门与省金融控股公司协商一致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涉及效益类项目的个性化决策、绩效指标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制定,报省财政厅审定。
3.投决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评价方案开展自评并形成基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一定的比例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4.省财政厅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评及抽查情况汇总形成省产业基金年度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审定后报送省政府,并按规定公开。
5.年度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评价涉及的技术指标及相关数据情况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协助提供。
(三)不定期评价。
不定期评价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按需要开展重点评价及在省产业基金存续期满,作出清算决定后6个月内开展基金综合评价。不定期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
五、评价结果
(一)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产业基金政策完善、预算安排、费用支付、基金投资、退出让利及基金存续的重要依据。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省产业基金根据效益类项目绩效指标评价结果,按照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省金融控股公司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财政厅对其年度业绩考核体系。
(二)责任追究。
在绩效评价工作或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有关机关处理。
(三)尽职免责。
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省产业基金实施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机制。按照《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经认定予以减免责任的,可在绩效评价中减轻或不作负面评价。
六、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