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03 17: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参考《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制定了《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我局会同市纪委拟定了《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并提请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2012〕121号),对单位出租经营性房产审批中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招投标中心作了明确职责和流程规定,为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由于纪委、监察部门的回归主业、职能调整,市监察局已不履行《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意见的通知》备案、审核职责,同时,省里对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统一作了要求,下发《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交易数字化平台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企改办〔2021〕6号),要求目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调整到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承担。因此,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权责、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数字化改革,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办法》共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1.明确租金价格评估和公开招租要求。房产出租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已有的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确的,可不作评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

2.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申请文件(详细说明无法公开招租理由)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给市直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

3.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明确房产出租审批程序。

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申请文件(详细说明延长租期理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5. 放宽公开招租的平台。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另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流拍、转租等情形。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对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与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六)其他方面。明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产对外出租,参照执行。

三、主要特色

《办法》延续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变。进一步简化房产出租审批权限,调整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对5年以内的公开招租审批权限下放给由主管部门。随着部分审批权限的下放,房产出租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而财政部门则将工作重心放到存在一定审批风险事项的审核把关上,将进一步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拓宽招租渠道、提高房产出租率。针对单位提出的公开招租渠道单一,效率不高的问题,明确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在提高出租效率的同时,更加体现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三)对特殊管理事项更加灵活。对单位提出的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特殊出租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备案管理。

(四)更加重视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对出租事项通过“资产云”实行申报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全流程动态管理。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