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紫金北路496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相关供应商: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何家湾路99号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市级防汛防台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重启)(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058号-1)(以下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我公司针对拟中标单位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质疑的充分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仅以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6月9日作出的回复为事实依据,仅凭不相适应的法律依据(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和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就在质疑答复中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橡皮艇(带动力)的产品制造企业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产品制造企业为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事实依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制造、加工、生产字样,因此这是个贸易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照明器具制造、加工、生产字样,只有照明器具的销售,因此一眼看出针对照明器具来说这是个照明器具销售单位。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物资清单中橡皮艇(带动力)及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两物资参数要求中都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及质保函”。3.我司针对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质疑补正函答复中的补正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制造、加工、生产字样,因此可以一眼看出这是个贸易型企业。4.中标结果公告中拟中标单位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3个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第十二条。
众所周知中国政府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内容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那么我们想问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我们不相信还能相信谁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主要扶持对象是中小企业制造商,而非贸易商,如果一个贸易商随随便便可以说自己就是制造商,营业执照内容不重要,那么我们国家所有的贸易商岂不是也都是制造商?
投诉事项2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与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存在故意拖延的不当行为;敷衍塞责、词不达意的不当行为”以上问题,我司提起投诉。
事实依据:1.我司收到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6月6日发来的《质疑补正函》,其中以下几点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我司投诉事项:①采购代理机构自己承认确实引用了错误的法律依据,故意错误引导我司浪费时间查询不存在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可能发生误判不回复的行为,属于存在故意拖延的不当行为;②我司所提交的质疑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这一点采购代理在2023年6月15日给我司发出的质疑函答复也可以证明,因为如果不符合要求,代理机构是不会给我司答复的;但是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却仍然在2023年6月6日发来《质疑补正函》,同时对方在2023年6月9日发来的《函》中也可以证明其已经非常明确知道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我们补正材料,但是却忽视了一个质疑函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前提;以上属于滥用职权与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存在故意拖延、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行为。2.我司收到的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6月9日发来的《函》,可以证明其中我司根据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质疑补正函要求对拟中标单位不利的补正材料,即拟中标人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防潮垫、毛巾被以及应急生活包(包含包内的所有产品)制造企业其填写为“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制造、加工、生产字样,但是采购代理人在质疑处理期间,面对如此确凿证据却以未在一次性提出为由不予答复,而对自己质疑补正函提出的补正材料的要求做出了选择性失忆!这可以证明采购代理人与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以及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嫌疑。3.我司收到的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6月13日发来的《质疑答复函》,函中原文如下“针对该事项我方分别与上述两家公司取得联系,两家公司均明确表示为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设备的制造商。”可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罔顾中国政府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内容于不顾,仅以两家公司口头上的自证来作为答复的事实依据。没有尽到《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所要求的“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质疑答复应当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质疑事项的审查情况、具体处理答复意见、相关依据或理由;”这属于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敷衍塞责、词不达意的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浙财采监[2012]18号文》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标项一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2.查证属实,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拟中标单位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罚。3.恳请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在查证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视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
1.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杭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于2023年5月29日10:00(北京时间)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中标人为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618740元,并于2023年5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建航公司于6月2日收到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提出(邮寄送达)的质疑书,质疑内容为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企业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经销商,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建航公司当日与本项目中标人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向其发出电子函并以顺丰邮寄方式向其书面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6月6日17:00前针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经确认,邮件已于6月2日送达,但至截止时间止,中标人未作任何回复。
3.建航公司于6月6日向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发出《质疑补正函》,就“质疑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橡皮艇(带动力)和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制造商均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为经销商,但未在质疑函举证材料中出具这两项内容需要相关生产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事项,要求其予以补正,并在6月9日17:00前书面提交补正材料。
4.建航公司于6月7日通过网站查询及厂家检测报告联系到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即中标人承诺的橡出艇(带动力)制造商)法定代表人和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即中标人承诺的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制造商)工作人员,并以发函的形式请两家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予以协助说明。6月9日,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复函,明确其为制造商。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直接参加投标活动,故不方便出具书面回复,但通过微信回复了其为制造商,并出具了该品牌的《商标注册证》。
5.建航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邮寄送达)投诉人的《质疑补正函答复》,其答复内容与6月2日提交的质疑材料相同,无新增举证材料。关于质疑补正函答复中提到的新问题,即本项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投的应急生活包的制造商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该货物的制造商,而是经销商。因该事项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未在6月2日一并提出,故我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34.1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的规定,不予以答复。
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投诉事项,我委认为:
1.整个质疑处理过程,建航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和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要求执行,期间,建航公司多次和各方供应商进行沟通与核实,谨慎回复,不存在投诉事项1中表述的“无视质疑”、“没有认真调查取证”、“仅凭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质疑答复中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制造商”等行为,整个质疑处理过程均能证明投诉人所述不实。
2.建航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质疑每个细节,多次与各方进行沟通,以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但碍于中标人配合程度不高,尚未收到来自中标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经查实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1.我司受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对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于2023年5月29日10:00(北京时间)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并于2023年5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我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提出(邮寄送达)的质疑函,经办人当日与本项目中标人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并向其书面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2023年6月6日17:00前针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经确认,邮件已于2023年6月2日送达,但至截止时间止,中标人未作任何回复。
3.我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书面发出《质疑补正函》,就“质疑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橡皮艇(带动力)和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制造商均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为经销商,但未在质疑函举证材料中出具这两项内容需要相关生产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事项,要求其予以补正,并在2023年6月9日17:00前书面提交补正材料。
4.我司于2023年6月7日通过网站查询及查阅投标文件中的厂家检测报告等方式联系到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即中标人承诺的橡皮艇(带动力)制造商)法定代表人和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即中标人承诺的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制造商)工作人员,并以发函的形式请两家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予以协助说明。2023年6月9日,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复函,明确其为质疑事项中的制造商。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直接参加投标活动,故不方便出具书面回复,但通过微信回复了其为质疑事项中的制造商,并出具了该品牌的《商标注册证》。
5.我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邮寄送达)投诉人的《质疑补正函答复》,答复中所提供的补正材料与6月2日提交的质疑材料相同,仍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范围截图。
关于《质疑补正函答复》中提出的新质疑事项,即“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防潮垫、毛巾被、应急生活包(包含包内的所有产品)制造企业为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制造、加工、生产字样。故认为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因该事项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未在6月2日一并提出,故我司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34.1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的规定,不予以答复。
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投诉事项,我司认为:
1.整个质疑处理过程,我司均严格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和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要求执行,处理期间,我司工作人员多次和各方供应商进行沟通与核实,谨慎回复,不存在投诉事项1中表述的“无视质疑”、“没有认真调查取证”、“仅凭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质疑答复中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制造商”等行为,质疑处理各项事实均能证明投诉人所述不实。
2.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中称我司存在“滥用职权,与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存在故意拖延的不当行为;敷衍塞责、词不达意的不当行为。”其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我司引用了错误的法律依据(浙财采监〔2020〕18号文件)。因笔误,工作人员错将“浙财采监〔2012)18号”写成“浙财采监〔2020〕18号文件”情况属实,我司已于第一时间(6月9日)发函纠正并致歉,除此以外,《质疑补正函》中引用条款均为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条款,不存在故意引用错误的说法。且投诉人已按《质疑补正函》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质疑补正函答复》,我司也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不存在我司故意拖延的不当行为。综上,我司认为本次引用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条款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与财政部第94号令条款并不矛盾或冲突。
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及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34.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均明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投诉人在质疑补正环节提出新的质疑事项,我司不予以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拟中标单位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橡皮艇(带动力)的产品制造企业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产品制造企业为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司调查该两家公司都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为经销商;这属于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供应商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我司认为质疑的核心问题为“两家公司都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为经销商;这属于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质疑函》及《质疑补正函答复》中仅以公司经营范围来怀疑两家公司没有相关生产资质,与生产资质概念混为一谈,缺乏说服力,而非怀疑其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和网站的权威性,故要求投诉人补正需要“相关生产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并无不妥,且两家制造商均书面回复生产橡皮艇(带动力)和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没有相关生产资质要求。我司结合质疑函、质疑补正函答复、厂家回复等资料进行客观判断合法合规。
我司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质疑每个细节,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工作人员多次与各方进行沟通,以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但碍于质疑处理权限限制,加上各方供应商的配合程度不一,导致影响到采购进度及采购效率。
恳请主管部门严查并严惩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恶意竞争行为,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供应商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该供应商在回复函中提供了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简介和图片以及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图片和该公司部分机器购置发票图片,但未对投诉事项明确陈述相应的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540万元。2023年5月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5月29日开标,共1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5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海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261.874万元。2023年6月1日,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向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2日收到质疑函,于2023年6月6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补正函。2023年6月13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目前,中标通知书已发放,合同尚未签订。
投诉人于2023年6月8日向代理机构发出《质疑补正函答复》,《质疑补正函答复》中增加了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应急生活包、防潮垫、毛巾被”产品的制造商为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的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9日发函投诉人,就前述质疑补正函中援引文件文号错误向投诉人致歉并告知投诉人在质疑补正函答复中增加的质疑事项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4.1的规定不予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4.1明确:“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结合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生产、制造、加工”类的经营内容;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照明灯具制造”这一经营内容。
五、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系销售性企业,并非生产型企业。该企业销售的橡皮艇产品的生产企业为青岛胜杰游艇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称其生产的“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产品不需要特定资质。该公司为“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不满。投诉人称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经营范围无“生产、制造、加工”的内容,该公司为贸易型企业;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经营范围没有照明器具“生产、制造、加工”的内容,对于照明器具来说是照明器具销售单位。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提供的“橡皮艇(带动力)”产品的制造企业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的产品制造企业为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查,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营业范围无“生产、制造、加工”的内容,其销售的橡皮艇产品的生产企业为青岛胜杰游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橡皮艇(带动力)”产品的制造企业为上海晶楠实业有限公司的内容不实,投诉事项1关于该部分的投诉属实。关于上海东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照明灯具的生产制造,但其他证据表明其为“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投诉事项1关于该部分投诉无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属实。
关于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提供的“应急生活包、防潮垫、毛巾被”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为南通兰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该投诉系投诉人在《质疑补正函答复》中新增的质疑事项,由于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已经明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以答复”,即该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投诉属于无效投诉,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与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刻意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存在故意拖延的不当行为;敷衍塞责、词不达意的不当行为”。
经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发函给中标供应商及相关企业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说明,部分企业进行了回复说明,并且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质疑答复。对于投诉人《质疑补正函答复》新增加的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不予以答复这一情况,基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4.1已经明确的内容,被投诉人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该新增加的质疑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并无不妥。综合案件证据材料,也未发现代理机构存在其他投诉所指的不当行为。至于在代理机构《质疑补正函》中援引文件文号错误的问题,本机关责令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市级防汛防台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重启)(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3058号-1)采购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