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10 10: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委老干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从 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5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账户和公款存放、资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合规性等方面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和机制执行不够到位

1.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不完整。未建立单位层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未明确内控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工职责,未建立“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和“关键岗位轮岗机制”。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第十四条“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规定不符。

2.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22年10月21日,未经单位负责人授权,李某作为常青园1号楼水管改造工程项目的经办人,代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与三亚海棠湾港洲软装设计签订该改造工程项目合同。2022年11月22日,未经单位负责人授权,由汤某代表市委老干部局与丽水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宣传合作协议。上述事项与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中“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双方责任、履行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等主要内容,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的规定不符。

3.未组织开展年度财务运行情况检查。2022年度单位虽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但未组织开展财务运行情况检查。上述行为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6号)“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完善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人员;对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委托购买服务。内部审计要每年组织开展财务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的规定不符。

(二)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1.单位资产账与财务账不相符。单位财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与资产云系统分类明细不一致。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四)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账簿……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二十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和财务部门进行对账……盘盈资产及时确认后登记资产卡片,盘亏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流程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不符。

2.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单位2022年度组织了资产盘点清查,但资产盘点清单上未签字;人员岗位调整未履行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手续不全,如资产调拨单编号ZCCZ20230406007255、ZCCZ20221205007786,接收单均未盖接收单位公章。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一)点“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十七)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规定不符。

(三)预算绩效管理不够规范

1.预算绩效目标不够细化量化。2022年度服务老干部经费185万元,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为“组织市(地)级老干部、联络组长“走、看、促”活动、市直单位离休女干部“三八”节活动……”,目标设置较笼统,没有对指标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如活动场次、受益人数等有待进一步明确。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第(五)点“绩效目标……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能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规定不符。

2.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内部工作机制不健全。单位未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2017年成立了绩效(管理)评价协调小组,人员已变动但未及时进行调整。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第十五条“加强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的规定不符。

3.预算绩效评价质量不高。2022年度单位整体支出评价,实际未设置调查问卷开展满意度调查,自评服务对象满意度98%,流于形式。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第十四条“夯实预算绩效工作基础。……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探索绩效调查、绩效监督等多种手段,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规定不符。

(四)会计基础不够规范

1.会计档案不完整。单位机关账套会计档案缺2022年月度会计报表,工会账套会计档案缺明细账和年度会计报表。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规定不符。

2.部分资金支付审核、审批签字手续落实不到位。10月118号凭证,支付垃圾清理劳务费700元,劳务费审批表只有经手人无审批人。上述事项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3.部分原始凭证附件不规范。2022年1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81145.01元、一次性奖金及事业绩效年终奖83392元等需由人社等部门核定或批准的人员支出,10月支付全市老干部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费51946元、12月拨付书画研究会文明城市创建巩固经费10万元等应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原始凭证中未附相关部门核定或批准文件及局务会议纪要,也未在凭证上注明相关记录。上述事项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做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的规定不符。

4.部分支出不规范。2022年6月单位向老年书画研究会、老干部门球协会等12家协会拨款28万元,2022年11月单位向老年书画研究会、老干部门球协会等12家协会拨款9万元,共计37万元。上述事项与《关于全面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第三条“(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的规定不符。

5.公务卡银行账户余额与账面余额不相符。2022年12月31日,单位公务卡专户银行账户余额为38688.27元,公务卡账面余额为39726.02元,账实不符。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针对存在的单位层面重要内控制度缺失问题,要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规定,建立单位层面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建立“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和“关键岗位轮岗机制”等,规范权力运行。同时要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以及有效开展财务运行情况检查和年度内部控制建设评价。

(二)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规定,加强资产实物管理,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同时在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时,要指向明确,尽可能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为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参考。

(四)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压实会计核算主体责任,按规定完善原始凭证附件,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加强账实核对,及时装订档案并妥善保管。同时要严格落实《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丽财办〔2019〕210号),规范资金支付审核审批手续,加强发票的审核管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单位应抓紧核对公务卡专户账实不符原因,清理款项,确保账实相符。今后,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丽财执法〔202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