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10 10: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8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账户及公款存放、资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合规性进行了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完善

1.未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控制度。单位有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但内控制度建设未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存在套用未经修改的内控模板情况,如单位《收支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关于电子会计凭证保存的规定,罗列了两种适用不同单位的情形;单位集体议事决策机制不完善,无关于重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及第十四条“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

2.未组织开展年度财务运行情况检查。2022年度单位已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但未组织开展财务运行情况检查。上述行为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6号)“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完善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人员;对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委托购买服务。内部审计要每年组织开展财务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的规定不符。

(二)部分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够到位

单位列支2022年5月工商联换届大会丽水保利大剧院场租费5.85万元,会议场所没有进行采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三)账户管理不够规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单位公务卡专户科目明细账余额为57616.02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3901.11元,存在账实不符。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不符。

(四)资产管理不够规范

1.单位资产账与财务账不相符。单位财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与资产云系统分类明细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四)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账簿……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二十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和财务部门进行对账……盘盈资产及时确认后登记资产卡片,盘亏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流程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2.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单位2022年度未定期组织资产盘点清查,通过现场实物抽检,单位配置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车辆数量分别为27台、5台、16台、0辆,资产云系统登记数量分别为9台、5台、4台、1辆,与资产云系统数量不一致,存在账实不符情况;2022年购置的笔记本电脑、消毒柜资产云台账登记未做到一物一卡;资产处置手续不全,如资产调拨单编号ZCCZ20220530838108、ZCCZ20220608853778,接收单均未盖接收单位公章。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的规定不符。

3.存在资产闲置情况。部分桌、椅等家具类闲置资产存放于丽水市总商会外租仓库。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九)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的规定不符。

(五)预算绩效管理不够完善

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机制不完善;2022年度整体支出评价实际未设置调查问卷开展满意度调查,自评服务对象满意度流于形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第十五条“加强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第十四条“夯实预算绩效工作基础。……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探索绩效调查、绩效监督等多种手段,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规定不符。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1.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

2022年1月63号凭证,支付退休干部慰问费8000元,银行结算电子回单缺失,会计档案原始凭证不齐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规定。

2.培训费支出不规范

单位于2022年7月组织的商会会长培训班、8月组织的新生代企业家培训班以600元/人·天的标准开展培训。不符合丽水市财政局、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丽财行〔2022〕99号)中“二类培训综合定额550元/人·天”的标准。

3.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是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不及时。2022年1月58号凭证结算支付2021年二季度保洁费3888元、8月37号凭证结算支付2021年一季度水电费9259.38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的规定。

二是报销凭证不规范。5月25号凭证采购会议室音箱,10月20号凭证支付电脑耗材及数据恢复费用,货物验收单验收人未签字;7月17号凭证支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人数与出差审批人数不相符;7月23号凭证支付职工疗养经费,未附疗休养审批单。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和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做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的规定。

4.工会管理不规范

一是职工慰问未附相关材料。如工会2022年6月4号凭证、2022年9月1号凭证,对会员进行慰问,摘要简单,未附相关材料。二是未附发放清单。如工会2022年8月6号凭证、2022年7月2号凭证,发放工会东西部协作农产品、文旅一卡通未附发放清单。上述事项与《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单位应对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内控领导小组应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内控工作牵头部门与监督部门。针对存在的部分领域内控制度没有单独建立的问题,单位应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收入内部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编制相关流程,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对现有的制度,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加强内部审核。单位应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并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账户管理。单位应抓紧清理公务卡专户中的款项,确保账实相符。今后,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加强闲置资产管理,对闲置资产应入尽入“线上公物仓”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减少资产浪费。

(五)加强绩效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同时在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时,要指向明确,尽可能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为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参考。

(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单位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按规定完善原始凭证附件,加强账实核对,准确地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装订档案并妥善保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同时要严格落实《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范资金支付审核审批程序。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财执法〔202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