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从2023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6日,对你单位开展2022年度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账户和公款存放、资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1.未建立关键岗位轮岗机制。单位未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制度,也未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规定不符。
2.内控制度未及时修订。2021年市咨询委四届六次主任扩大会议确定提高课题报告费用,但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及时修订,课题报告费用标准与会议确定标准不一致。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条(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规定不符。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2022年11月5号凭证,出差审批单的审批人和审批日期均空缺;2022年4月39号凭证与2022年10月14号凭证财务审批人为同一人,但签字字迹不一致。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收支内部管理制度》(丽咨发[2020]12号)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明确支出审批权限,完善支付流程,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严格执行授权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现金结算使用范围”的规定不符。二是工会记账凭证中会计主管、记账、复核、制证栏均无具体经办人;支出原始凭证无经办、审核、审批等签字环节,且无采购清单和发放清单。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丽咨发[2020]12号)第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三是工会财务章、法人章全部由一人保管。上述行为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丽咨发[2020]12号)第三十条,“(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的规定不符。四是2022年10月14-17号凭证,采购办公设备空调、电脑等,与供货商签订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采购单位未签字、盖章,无签订日期。上述事项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单位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授权签署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不符。
(二)政府采购实施方面不够规范
2022年10月14-17号凭证,采购办公设备空调、电脑等98565元,开票时间为9月19日,银行回单支付时间为10月19日,该笔款项未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上述行为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中“......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规定不符。
(三)公务卡账户管理不规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单位公务卡专用账户科目明细账余额为1519.60元,银行明细清单余额为1331.05元,账实不符。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不符。
(四)资产管理不规范
1.未进行资产盘点,存在账实不符现象。单位2022年度未进行资产盘点。根据2022年10月第14号凭证,单位于2020年10月购买麒麟办公电脑8台,实际资产云台账登记电脑9台,实际数与账面数量不符。上述事项与《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的第(六)条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规定不符。
2.资产处置不当。现场检查中发现3台可正常使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实物,但2022年度资产云台帐中并未登记这三台笔记本电脑,同时单位也无法提供此三台笔记本电脑的财务入账凭证。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单位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原值为404812元,与资产云系统中资产原值一致,此三台笔记本电脑为账外资产。经追溯以前年度资产云系统,2017年4月该单位购买过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并于2019年7月自行报废,未按正常流程由回收公司回收,一直使用至今。至检查日3台笔记本电脑均为可用状态,该3台笔记本未到规定报废时间而提前报废。从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中可知3台笔记本电脑预算金额为21000元。上述事项与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的规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财资产〔2011〕211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1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国资收益户”的规定不符。
3.超标准配置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单位目前在职工作人员3名,返聘人员30人,其中在职聘任10人,退休返聘20人,应配置电脑23台。在检查中发现,实际该单位现存电脑数量为25台,超2台。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软件购置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的通知》(丽财资产〔2016〕240号 ),“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便携式计算机各单位有外勤任务的可配置,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另行增加配置”的规定不符。
(五)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经检查,单位未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未制定相关内部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对2021年所有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未按要求的时间报送自评材料。未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2022年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丽财监督〔2022〕56号),“(一)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的规定,“二(四)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按照‘谁用钱、谁评价’的原则,组织对2021年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的规定,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直预算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通知 》(丽财监督〔2022〕167号)第一条“按照全覆盖的要求,预算部门、单位须对 2021 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不符。
(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财务报销凭证不规范。2022年3月23号、34号,7月56号、57号等凭证,发现已支付的发票均未加盖付讫章,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丽财办〔2019〕210号)第五点“单位出纳在将已完成支付的付款凭证移交会计前,应在所有已支付的发票上加盖‘付讫’章,表明该笔支付业务已完成”的规定不符。
2.凭证装订不规范。2022年7月56号、57号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和附件内容不相符。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不符。
3.原始凭证附件缺失。2022年3月23号、34号,7月56号、57号等凭证,发现支付墙面粉刷、采购窗帘等支出均无结算清单。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4.原始凭证附件不完整。2022年6月24号凭证,采购办公家具一批50460元,验收单上验收意见、验收人和验收时间等验收信息均未填写。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
(七)工会及党费管理不规范
1.工会管理不规范。经检查2022年工会账户,发现2022年1月27日购买水果、糕点3000元等凭证,存在非工会会员享受工会福利情况。上述事项与《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第16条,“各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准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的规定不符。
2.存在超工会经费计提范围,多计提工会经费情况。经检查,单位正式在编2人,编外人员1人,2022年除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外,从单位超额计提了2880元工会经费(允许计提4320元,实际计提7200元),用于弥补工会经费不足。上述事项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有关经费列支事项的通知》(丽财行〔2011〕227号)第一条,“除市总工会按规定收取的工会费外,允许单位公用经费按在职人数每人每年不超过1440元的额度,补充单位工会经费不足”的规定不符。
3.党费管理不规范。经检查单位2022年度党费账户,发现单位正式在编1人4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3077元,月交纳党费14.3元,未按党费计提标准交纳党费。上述事项与《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或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应制度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和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不相容岗位应严格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要加强内部采购流程的管理,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行为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三)加强账户管理。单位应抓紧核对公务卡专户账实不符原因,清理款项,确保账实相符。今后,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金安全,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核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重视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结合单位实际,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依法依规配置资产,依法依规处置报废报损资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精神,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增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按规定对所有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按时报送自评材料。同时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七)加强工会经费和党费管理。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的规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工会经费,退回多计提工会经费,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工会经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党费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财执法〔2023〕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