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10 10: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成立检查组,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内部控制建设、政府采购、账户及公款存放、资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合规性等方面开展了专项检查。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落实不够到位

1.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单位授权支付录入岗与复核岗由一人兼任;2022年3月3号7号凭证显示,差旅费报销出差人、经手人与财务审批人同为一人。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十二条“(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规定不符。

2.内控制度不健全。单位部分业务内控制度未建立,如未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上述行为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不符。

(二)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

单位采购业务存在先采购后审批的情况。2022年11月12号凭证显示,单位2022年10月28日编报丽财采确〔2022〕6929号确认书,支付丽水市处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月25日莲都古堰画乡、缙云租车费1061.40元;2022年11月40号凭证显示,单位2022年11月3日编报丽财采〔2022〕7099号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于2022年11月18日支付丽水市阳丽绿化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绿植摆放费1642.50元;2022年7月1号凭证显示,单位购买奔图CP5155DN打印机6500元未编报政府采购确认书。以上3笔采购业务,均存在先采购后审批的情况。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不符。

(三)资产管理不规范

通过实物资产抽查发现,单位配置照相机数量为1台,而资产云中登记数量为2台,存在账实不符情况。上述事项与《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二十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和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盘点。盘盈资产及时确认后登记资产卡片,盘亏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流程办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不符。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不规范

2022年8月71号72号凭证显示,接待青田社科联等人员,没有附接待清单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上述行为与《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委办发〔2015〕6 号)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费报销凭证应该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其中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不符。

(五)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单位未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在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未细化量化。未按规定对2021年所有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未按要求的时间报送绩效自评材料。未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对所有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上述事项与《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绩效目标……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能为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规定,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丽财监督〔2022〕56号)“……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内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按照‘谁用钱、谁评价’的原则,组织对2021年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的规定,与《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直预算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通知》(丽财监督〔2022〕167号)“按照全覆盖的要求,预算部门、单位须对 2022 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不符。

(六)会计基础不规范

2022年9月63号凭证显示,支付2022年在职人员体检费5800元,未附体检人员名单;2022年9月12号凭证显示,发放刘基文化研讨论文征集费,没有乙方提供的优秀论文成果。上述行为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做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的规定不符。

二、处理决定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机制。单位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针对存在的部分领域内控制度缺失问题,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预算管理等,编制相关流程,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发挥内控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作用。同时,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要加强内部采购流程的管理,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相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加强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落实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定期全面认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 号)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

(五)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丽委发〔2019〕24号)精神,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增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融入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细化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为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参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要加强绩效自评,切实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附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丽水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联系人:许艺潇,联系电话:2669398。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财执法〔2023〕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