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丽水市财政局于2024年12月26日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4〕17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
近年来,上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产业基金体系,陆续出台政府产业基金容错免责、绩效评价等制度;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对股权投资业务中国有资本的出资顺位做出明确规定,原基金管理办法未包含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产业基金制度,提升高质量基金管理运作质效,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我局对《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207号)和《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细则(试行)》(丽财企〔2020〕247号)进行修订和整合,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五十条内容,除附则外,其他章节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阐述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背景、原则、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二部分:组织框架。明确基本组织框架和组成单位。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明确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支持范围。明确主题基金的领域、组建方案要求和重点投向,明确禁止业务范围。
第五部分:运作方式。明确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职责,基金管委会运行方式和工作范围,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模式和要求。
第六部分:投资决策与管理。明确高质量发展基金决策程序、出资要求、退出方式、披露和报告制度等,并对基金公司成本和费用列支范围做出规定。
第七部分:绩效考评和免责机制。明确绩效管理和考评要求,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解读人:赵女士
联系方式:0578-2669250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