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9 11: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ZJSP12-2024-0001

浙财建〔202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后续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评估结果确定本实施细则是否延续执行。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和绩效

(四)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1.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有实绩外贸企业数量、出口情况及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分配。

2.项目法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以项目法为主下达我省支持政策性事项及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资金,根据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明确。

其他项目法下达的资金,由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文件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等。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地区。

3.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对于兼顾引导和需要各地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地区试点示范等。

(六)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管理使用

(八)对于需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九)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等,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支持重点和内容,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真实性等审核并按要求上报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负责牵头对报送材料进行合规性等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审核合格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十)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同步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十一)各市、县(市、区)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组织用好专项资金。对于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

(十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管理和监督

(十三)市县商务部门、经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十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市县商务、经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上报。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十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七)各级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

《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