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6-05 15: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丽财执法〔2024〕1号 


投诉人:杭州昆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60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1幢806室-1,806室-2,806室-3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号  

被投诉人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相关供应商: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北片高新区D5-3-3-4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丽水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阴道分泌物检测试剂及配套、HPV试剂及配套项目(项目编号: CBNB-20245111GLS重发)标项二HPV试剂及配套(以下称本项目)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材料,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对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阴道分泌物检测试剂及配套,HPV试剂及配套项目”的标项二(HPV试剂及配套项目)中标有异议,该中标属于无效中标。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理由错误。

事实依据1:评标中以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适用中小企业参与本次标项二的投标系错误。

第一,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的100%股东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创业板的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300639,员工3339人,营业收入为55.97亿元。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为: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根据该声明函中载明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而事实上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显为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大企业),故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二,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等等,但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不包括HPV试剂的生产及销售,而本次招标的标项二中HPV试剂占比高达99.5%以上,标项二中设备的占比不足0.5%。评标委员会对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10%比例的价格优惠进行评标也明显错误,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提供设备仅占不足0.5%比重的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身份竞标及享受10%价格优惠评标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认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明显错误,根据公开的工商资料,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为3339人,营业收入为55.97亿元。

法律依据1: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不符合小型企业身份的制造商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身份参与投标,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投诉事项2:对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事实依据2: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明知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同时,明知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也并不生产及销售HPV试剂,仍在本次投标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此骗取评标10%价格优惠,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的情形。而本次评标中,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正是因为该《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评标委员会给其10%的价格优惠才中标,(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获得10%评标价格优惠,其总分为86.72,杭州昆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分为87.21),故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明显属于弄虚作假而骗取中标。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招标资格。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辩称:

就投诉事项1:宁波中基国际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15日16:00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质疑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在质疑协助答复过程中认为杭州昆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原评审过程中认定潮

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的评审属于评审错误,报价得分应调整为23.42分,总分相应调整后,不再排序第一,评标结果实质性改变。

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

明函》中未填写试剂制造商信息,无法评定其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提供,故不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广州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宁波中基国际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质疑协助答复内容,在《回复函》中回复根据现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故不存在虚假投标。因其未提供试剂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就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广州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宁波中基国际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回复根据现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不存在虚假投标。但因其未提供试剂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被投诉人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辩称:

就投诉事项1:根据《质疑函》的质疑内容,我司在2024年4月15日16:00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核了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所投HPV试剂及配套设备为两

家制造商生产:①所投配套检测设备为广州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生产;②所投HPV试剂为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填写了配套检测设备的制造商信息,未填写试剂制造商信息,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全,无法评定其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提供,故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综上,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发现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享受的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属于评审错误,其报价得分应为23.42分,总分应为86.72,评审后得分不再排名第一,本项目评标结果实质性改变。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三、评标方法(一)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的规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仅推荐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六定标(一)确定中标供应商“4.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其它原因被依法撤销中标资格,则采购人可确定排名次之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本

项目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人的条件,故应重新组织招标。故我司于2024年4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标项二无中标人。

就投诉事项2: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广州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且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结合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

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投标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之一和事实依据之三都认为我司股东公司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数量和营业收入不属于中小企业。而其提供的证据第三方网站(企查查)上所显示的信息,然而该网站并非官方网站,其数据并不是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数量和营业收入,该网站上体现的员工数量和营业收入是凯普生物全部成员企业的总和数据,并非广东凯普生物科技份有限公司单一公司的数量,故投诉人的理解存在歧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中,对于工业企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从业人数仅有20人,已不符合中型及以上规模企业的标准,且在投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截图上,亦显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均属于“小微企业”。因此我司也并不存在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行为;且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6日荣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亦认可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故再次证明我司并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之二,项目涉及的各标项价格占比与实际交易价格/成本为两个概念。我司如实提交相关投标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如上所述,我司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行为,且该项目最终以扣减我司相关分值为由已作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的事实依据认为我司以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我司投标产品涉及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且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提交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材料并不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情况。

我司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恳请贵单位据实审查,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由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331万元,其中投诉所涉标项二HPV试剂及配套预算金额为246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3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4月2日开标,同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84.192万元。2024年4月7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关于项目标项二的质疑函,2024年4月15日书面答复投诉人,同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标项二中标结果无效的更正公告。

投诉所涉相关供应商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的配套检测设备制造商为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该制造商的直接控股股东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机关分别向上述两家企业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湘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5月20日收到复函。在复函中明确该两家企业均属于小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对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阴道分泌物检测试剂及配套,HPV试剂及配套项目的标项二(HPV试剂及配套项目)中标有异议,该中标属于无效中标。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理由错误。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中关于标项二中标结果的异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中已经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作了认定,并对该标项二作出了中标无效的处理且已经书面回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中关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理由错误问题,综合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的事实依据内容,主要是指相关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的设备制造商的直接控股股东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而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认为“根据现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要求,故不存在虚假投标”。根据两家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该两家企业均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人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对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潮州凯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建立在投诉事项1成立的基础上,而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至于投诉事项2的事实依据中称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并不生产及销售HPV试剂这一问题,经审查,相关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声明广东凯普科技智造有限公司为HPV试剂的生产商。综合案件证据,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丽水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阴道分泌物检测试剂及配套、HPV试剂及配套项目(项目编号: CBNB-20245111GLS重发)标项二HPV试剂及配套采购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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