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1997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全市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了《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按照国家现行制度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
(三)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其中,征收标准按照省厅规定的标准范围,结合周边地市以及丽水实际情况制定。
(四)减免政策和程序。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预算管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票据管理。明确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七)信息共享。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
(八)监督管理。明确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实施日期。明确本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266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