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20 09: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

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二、支持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

4.支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参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从2024年起,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1000吨(含)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择优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五化”利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环节。

5.培育壮大农作物秸秆产业化规模化利用主体。对秸秆利用骨干型链主型企业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达到1万吨以上,且项目总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及海岛地区达到3000万元以上)、秸秆利用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扶持范围,并按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类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构建财政金融社会协同支持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共赢的秸秆利用新格局。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创设“农创担”“秸秆担”等担保产品,为秸秆利用主体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将秸秆利用项目纳入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

三、支持开展秸秆利用科技攻关

7.优化设置农业科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聚焦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将秸秆利用技术应急攻关列入省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清单,并予以连续支持,力争实现农作物秸秆“变废为宝”。省财政对单个秸秆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8.健全完善秸秆利用科技协作攻关机制。支持“三农九方”联盟单位、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共建秸秆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秸秆原料替代塑料、替代燃料、替代肥料、替代饲料等高值化利用技术攻关,加强易于实现秸秆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研发,有效提升秸秆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9.加快推动秸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科学还田技术“千亩方”试验示范,切实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提高秸秆收集、处理、利用等新机具、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的覆盖面。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等资金,各地可结合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绿色高产创建等项目实施,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试验基地建设,每市每年不少于2个。

四、创新建立农作物秸秆利用综合补助机制

10.支持开展秸秆利用综合奖补。立足秸秆资源分布实际,鼓励各地围绕当地秸秆综合利用的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割、收、运、储、用、管”全链条管控机制和相应的扶持政策,着力打造一批“科学还田、高效离田”重点县和示范样板。从2024年起,根据各地农作物秸秆收储用体系建设、离田利用水平、秸秆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另行印发),对综合评价居于前列的县(市、区),省财政分类分档给予激励补助,省级综合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秸秆收集、储存、处理、利用等环节,其中收储环节原则上不低于50%。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持续深化“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健全完善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机制,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有力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强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及时公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并对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切实抓好项目档案、资金台账等管理,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三)强化长效监管。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体系,加强对项目动态跟踪调度和建后运行监管,督促主体切实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资金计划、进度安排等做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省农业农村厅将对投资进度慢的、项目绩效出现偏差的项目,下发督导单;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与省补资金安排相挂钩。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的经验做法,多层次、多渠道正面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知识,选树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7年。宁波市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