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中科集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二路226号18栋2单元28楼2813号
被投诉人一: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7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28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97号美佳广场618房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黄光工艺实训及测量实践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4338号)标项二测量实践平台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2,质疑答复函认定质疑成立。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产品......”而中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用非投标产品“电脑、显示器等”证明材料充当“投标产品”来获取评分谋求中标,属于虚假应标。对于中标供应商的标书,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审过程中,并没有根据招标文件严格把关,非常不严谨的对待此次招标评审。现我方投诉:(1)本次中标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非投标产品材料获取评分虚假应标。(2)本次评标委员会违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违规加分。
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1中:(1)、(2)详见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细则、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中质疑事项1、2相关质疑和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截图如下(截图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3、4、5、6、7、8,此6项质疑事项是针对中标供应商本次投标产品“射频测试仪(普尚SP826L)”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普尚SP826L为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准产品,该产品相关文档及参数指标一直在该公司官方网站公开展示,截止投诉函起草时并未更改或更新任何内容,也并未做出任何官网文档会有迟滞更新的声明,并且我方已与普尚官方人员取得联系并获取了官方人员提供的最新产品文档资料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显示只是一些与质疑事项不相关的“校准套件型号修改、标点符号修改、描述文字修改等”更新,质疑事项相关的所有指标参数并没有实质性的更新。详见下方事实依据后截图。在质疑环节中,我方曾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多次电话沟通表达此次投标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表示只要投标人说满足他们就认为是满足的,如果投标人说什么是什么,无须任何核实,那质疑还有什么意义吗?如果本次投诉还是一如既往的不去逐一核实,我方会请求第三方计量单位对本次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设备进行计量,并将计量报告提交补交至采监处及相关单位。如果在核实过程中需要我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会在第一时间提供。现我方投诉:(1)本次投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标书中提供虚假产品彩页,私自修改杜撰产品文档资料、提供虚假材料应标。(2)本次质疑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再次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虚假的厂家承诺函来回复质疑。(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投标过程中不严格审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文档资料,对于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来虚假应标置若罔闻。(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质疑过程中仅凭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厂家承诺函来回复以上质疑事项不成立,并未与厂家进行核实,并没有根据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逐项进行真实性核实,敷衍了事对待此次招投标以及质疑。
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2中:(1)、(2)、(3)、(4)详见质疑函中和质疑答复函中质疑事项3、4、5、6、7、8的质疑和质疑答复、官网资料和厂家最新提供资料对比。截图如下(截图略)。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事项9,此项质疑事项是针对中标供应商本次投标产品“数字电桥(同惠TH2836)”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同惠TH2836.为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标准产品,该产品相关文档及参数指标也一直在该公司官方网站公开展示,截止投诉函起草时也并未更改或更新任何内容,也并未做出任何官网文档会有迟滞更新的声明,同惠是一家上市公司,这种官网文档和参数指标与实际产品对应不起来的情况正常几乎不可能发生。同时我们也与同惠官方取得联系并且获取了官方人员提供的最新文档进行对比、确实没有任何与以上质疑事项相关更新。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直接未提及该项质疑事项的任何事实依据,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表明以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我方现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我方质疑函提出质疑事项后拒绝答复此质疑事项的情况下直接表示此质疑事项不成立,属于违法违规操作。
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3详见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中质疑事项9等相关质疑和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相关内容如下图所示(图略)。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4:针对质疑答复函内容中提及“昆山普尚......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均表示其产品和参数能满足采购需求”内容,我方质疑函中所有质疑事项中只质疑了“昆山普尚”“常州同惠”两家公司的标准产品是否实质性响应,并未质疑“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给的质疑答复函却莫名其妙选择无视我方对“常州同惠”产品的相关质疑,并且很奇怪的答复一个对“北京华钛”的质疑,恐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连我们的质疑函内容都不认真看吧,这么严重的低级错误居然能出现在质疑签复函里。由此及以上所有投诉事项,我方现投诉:(1)此次中标供应商所投“北京华钛”相关投标产品也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提供的投标文件相关产品文档资料为虚假资料,质疑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和声明函均为虚假材料。(2)本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我方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函时对事实依据选择无视,为了维护中标供应商,可以表示中标供应商说什么是什么,可以无视我们质疑函,可以在质疑答复函上答非所问。
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4详见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中3、4、5、6、7、8、9等质疑和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相关内容如下图所示(图略)。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1的法律依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希望丽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能对本投诉书所列投诉事项1、2、3、4中,采购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投标联合体牵头供应商)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就本次采购项目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黄光工艺实训及测量实践平台采购项目标项(2)投标过程以及质疑过程是否存在投标人投标过程中虚假应标、提供虚假资料,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是否在招投标过程和质疑过程存在违法违规、不认真对待我方质疑函、拒绝答复我方质疑、胡乱答复我方质疑等行为进行核实。如果情况属实,请取消该中标人投标资格,并对相关部门单位及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罚,也请投诉答复函中能明确提供所有佐证材料,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被投诉人一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辩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中标公司提供非投标产品材料获取评分;投诉评标委员会违规评分。
该事项在质疑阶段,校方即已要求采购代理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质疑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确认中标人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为投标产品的组件,不应得分并重新计算分数,该事项已纠正并在质疑回复函中予以说明。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中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提供虚假材料回复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公司没有进行真实性核实。
该事项在质疑阶段,校方即已依法依规开展查证,同时要求代理公司与中标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予以落实查证,并于2024年11月21日在学校召开了由学院纪检部门、设备采购部门、采购单位(电子信息学院)、采购代理公司、中标公司及合作伙伴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参加的联合复核会议,会上中标公司及合作伙伴公司代表对质疑事项作了说明,并提供了负有法律责任的声明函,设备生产厂家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投标产品出具了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函。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采购人、代理公司拒绝答复数字电桥(同惠TH2836)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未要求应标公司投标时提供产品佐证材料,但校方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积极与采购代理公司、中标公司联系,并要求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中标公司在回复投诉人质疑回复函时明确表示满足招标需求,且提交了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针对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北京华钛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响应中标文件,所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投诉采购人、代理公司无视质疑。
针对投诉人对北京华钛公司的投诉,事实上,投诉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但是校方针对投诉人对项目的投诉事项很重视,在质疑阶段已积极与代理公司、中标公司联系,针对质疑要求中标公司给予明确答复。中标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了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函,依据招投标法相关管理规定,采购人并无权限要求中标公司提供证据逐一自证第三方的质疑,而只需让中标方出具有法律责任承诺和声明函即可,不存在校方无视质疑的情况。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成都中科集佳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标项二提出的质疑,经办人同日与本项目中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方: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人代表取得联系告知其质疑事项,并同时书面发出《告知函》,要求中标人在2024年11月18日17:00前针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中标人于2024年11月18日现场送达《质疑情况回复说明函》。
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投诉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中标人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为投标产品的组件,不应得分。纠正本项得分虽不影响评审结果,但考虑到评审的严肃性及公正性,原评标委员会统一意见后,根据浙财采监〔2012〕18号文件予以纠正并出具回复函。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就本项内容做出回复说明。
针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接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后,积极与中标人及采购单位取得联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多方了解并核实,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投标产品出具的承诺函由中标人提供,故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中标人负责。最后结合各方给出的说明和材料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敷衍了事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作为佐证材料,且官网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仅凭官网信息不足以证明其设备和参数未响应采购需求。结合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中标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材料、投标文件显示,均表示其产品和参数能满足采购需求。我公司在2024年11月22日针对质疑事项做出书面答复,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拒绝答复的违法行为,且答复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4:投诉人确实未在质疑函中针对“北京华钛”相关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提出质疑,但我公司出具的答复函中已包含投诉人质疑的内容并做出正面回复,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无视质疑函情形。
综上,我公司的质疑处理不存在投诉人陈述的“敷衍了事、无视质疑、拒绝答复”等情形,处理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述称:
投诉事项1回复:在质疑回复函中我公司已做了质疑事项的明确答复,我公司部分所投产品的组成部分包含台式电脑及液晶显示器(已注明该设备是投标产品的组件),并依据招标文件强制节能清单产品的要求,提供了产品的节能证书,在项目评审中,专家组认为所投产品符合评分标准“相关政策”要求该项可得分,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下图(图略)。
投诉事项2回复:在质疑回复函中我公司已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承诺函反驳了投诉公司的所有质疑事项,证明我公司所投产品能完全满足/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针对投诉人所诉产品手册参数指标的问题我公司在回复质疑函时也同时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签章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原厂承诺函,并非投诉人所诉的“中标单位说满足就满足”情况,全部过程合理合法,但投诉公司仍然无视这些事实依据,甚至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投诉,对此我公司表示强烈不满。
对于官网资料与我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数据差异性的说明:由于该产品作为科研仪器,其技术指标数据极其庞大,无法在产品技术规格书技术指标表里将该产品每个频段的所有技术指标都写上,一般只写一部分(常用)频段的指标值。有特定需求时才会针对该需求,由技术工程师对产品进行验证/测试后将得到的技术指标数据写入产品规格书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表第5项射频测试仪产品第10条技术参数指标要求为“测量速度:24 ms(201点,全2端口校准,100 kHz IFBW)”,但普尚电子产品彩页(SP826L 微波网络分析仪技术规格书(电子版)通用版本的描述中是“中频带宽为10KHz,测试点数201点的扫频时间技术指标数据描述”没有“中频带宽为100KHz”相关技术指标数据描述(图1略)。因此普尚公司安排技术工程师针对中频带宽为100KHz,测试点数为201点,扫描范围9GHz至10GHz频段进行了数据验证,得到的数据是小于24ms的,完全符合招标技术指标要求(图2略)。同时在投标产品彩页(SP826L 微波网络分析仪技术规格书(电子版)-241010)中把10KHz 频点的数据更换成100KHz频点数据(图3略)。其他技术指标添加/修改也是如此。
所以虽然厂家根据招标技术参数指标要求更新了一版产品技术规格书,但由于该版本是根据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做的部分产品指标值的增补,而非是产品本身技术指标的性能数据更新,故厂家未对官网资料做版本更新,因此官网下载的产品规格书与我公司投标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书在部分内容上会有所不同,而并非投诉人所诉的我公司PS产品彩页。并且针对这一点,于2024年12月24日普尚厂家已经将产品的官网资料更新为241010版技术规格书。
投诉事项3回复:在质疑回复材料中我公司已说明在官网资料中并没有质疑方所提出的“不支持扩展为外部偏置”这样的描述存在,并且在产品彩页中未搜索到该仪器的相关功能描述并不代表产品参数不能满足要求,投诉人仅凭产品彩页内容中未搜索到相关参数就质疑我公司所投设备未响应该条技术指标要求,这完全是主观臆造和猜测的行为。
投诉事项4回复:该项投诉内容均为投诉人的主观臆造和猜测行为,所有材料在质疑回复时均已经提供,并且真实有效,能证明我公司所投产品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非投诉所诉的“虚假材料”。
相关供应商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述称内容基本相同。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750万元,其中投诉所涉标项二测量实践平台预算金额为325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7日开标,11月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称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53.45万元。2024年11月13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关于项目标项二的质疑函,2024年11月22日书面答复投诉人。2025年1月26日采购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对本项目标项二的本次采购结果予以废标。
二、投诉人质疑函显示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共有9项。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的质疑内容为中标供应商获得的节能证书的政策加分0.5分和环保证书的政策加分0.5分“应属于无效得分”。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黄光工艺实训及测量实践平台》第六章第五条序号2“相关政策”评分项评分标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质疑事项3至质疑事项8的质疑内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射频测试仪分别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射频测试仪”的下列指标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原序号):第12条:配有快速的 Thunderbolt 3 接口,可以提升吞吐量;第11条:输入端口损坏电平:> +20 dBm,> ±35 VDC,> 1000V ESD;第10条:●测量速度:24 ms(201 点,全 2 端口校准,100 kHz IFBW);第7条:●幅度迹线噪声:< 0.003 dBrms(10MHz~20GHz,1 kHz IFBW);第8条:●相位迹线噪声:0.030°rms(10MHz~20GHz,1 kHz IFBW);第2条:▲本底噪声:1GHz~20GHz,-108dBm。质疑事实依据均为:根据普尚官网下载最新文档《SP826L微波网络分析仪》,不能满足或者不能完全满足相应的指标参数要求。质疑事项9的质疑内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数字电桥”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数字电桥的第7条指标参数:支持扩展为外部偏置,偏置电压最大为±200V。事实依据为:根据同惠官网下载最新文档《TH2836数字电桥》,不能满足支持扩展为外部偏置,偏置电压最大为±200V指标参数。
三、质疑阶段,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了一份盖有制造商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和一份盖有制造商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的产品声明函。盖有制造厂商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内容如下:“项目名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黄光工艺实训及测量实践平台采购项目标项(2),项目编号: 浙建航招2024338号。设备清单内序号5产品射频测试仪的招标技术参数要求如下:1.主机测试频率支持为300 kHz to 26.5 GHz, 2-port,频率分辨率最小值为 1Hz;2.本底噪声:1GHz~20GHz,-108dBm;3.动态范围:1GHz~14GHz,114dB;4.端口最大输出功率:1GHz~14GHz,+6dBm;5.功率范围:1GHz~14GHz,+6dBm~-40dBm;6.相位噪声s:–66 dBc/Hz;7.幅度迹线噪声:< 0.003 dBrms(10MHz~20GHz,1 kHz IFBW);8.相位迹线噪声:0.030° rms(10MHz~20GHz,1 kHz IFBW);9.温度稳定性:± 0.015 dB/°C(6.5 GHz~20 GHz )(典型值);10.测量速度:24 ms(201 点,全 2 端口校准,100 kHz IFBW)11.输入端口损坏电平:> +20 dBm,> ±35 VDC,> 1000V ESD;12.配有快速的 Thunderbolt 3 接口,可以提升吞吐量;13.配置精密校准件;可进行SOLT校准,可对射频器件如滤波器等进行电学表征;14.测试软件:系统配置了全自动的测试软件,支持晶圆级、封装级半导体器件的S参数等测试;适用手动、半自动、全自动的探针台,同时可扩展位支持温度等控制。15.软件程序库:软件具备常用半导体器件的测试程序库;16.测试主机*1,校准件*1,工具包*1,通信控制线缆*1,测试电脑*1;17.配置标准测试样品一套。我公司授权给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参与本次投标的射频测试仪产品型号SP826L,该型号产品能全部满足本次招标文件对该设备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项目交付期间,我公司与中标单位将会把交付产品测试结果一并提供给校方,我公司承诺交付的产品测试结果能完全满足招投标参数中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和参数数值。如有需要,我公司将全力配合校方接受第三方检测,以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盖有制造厂商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的产品声明函的内容如下“我公司声明,如下系统为我公司产品,可满足如下主要技术参数:1.半导体参数分析仪HTC3000 1.电流测量分辨率10fA;2.电压测量分辨率0.1μV 3.电流设置分辨率10fA;4.电压设置量分辨率0.1μV 5.最大直流电流 ≥3A;6.最大脉冲电流 ≥10A;7.最大电压≥200V;8. 支持任意波形输出,且采样率间隔为10μs(100,000 points/s);9.支持6位半数字显示;10.软件性能:全自动测试软件,支持晶圆级、封装级半导体器件的IV、CV、PIV、RF等测试;适用手动、半自动、全自动的探针台,同时可扩展位支持温度、磁场控制。11.软件程序库:软件具备常用半导体器件的测试程序库;12.支持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以及测试结果管理;13.软件具备控制其他测试仪表如信号源、示波器、频谱仪、数字电桥等功能;14.配置封装测试夹具,兼容多种测试封装类型,可进行IV、CV、PIV等电学特性测试;14.1 TO封装夹具适配器:支持TO-247、TO-3P、TO-220、TO-92封装形式;14.2 SOT封装夹具适配器:支持SOT-23、SOT-89封装形式;14.3两端器件测试夹具适配器;15.通过软件功能和数字电桥联动实现阻抗、电容、电感等晶圆和封装级半导体器件测试,测试频率范围为4Hz~8MHz;16.通过软件功能和数字电桥联动可测试的参数为:Cp/Cs、Lp/Ls、Rp/Rs、|Z|、|Y|、R、X、G、B、θ、D、Q、Vac、Iac;Rdc、Vdc、Idc;17.设备中包含:半导体参数分析仪主机*1个,高分辨率模块*2个,测试软件*1套,三轴低漏线缆*4根,封装测试夹具盒*1套;18.配备测试样品:各种类型的半导体器件,如二极管、晶体管、集成电路各10套;19.配备防静电手环、防静电垫等防护设备2.四探针测试系统HTR3012 1.●电阻率:10-5~105 Ω.cm;2.●方块电阻:10-4~106 Ω;3.●电导率:10-5~105s/cm;4.电阻:10-5~105 Ω;5.配备测试样品:包括单晶硅、多晶硅等半导体材料或薄膜,用于实际测试其电阻率、方块电阻等参数;6.可测晶片厚度:≤3mm;7.可测晶片直径:≤200mm*200mm;8.软件功能:软件可记录、保存、打印每一点的测试数据,并统计分析测试数据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最大百分变化、平均百分变化、径向不均匀度、并将数据生成直方图,也可把测试数据输出到Excel 中,对数据进行各种数据分析;9.标准样品:用于校准四探针测试系统,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10.配备标准适配器与夹具,与测试样品配套;11.配备防静电手环、防静电垫等防护设备;12.系统中包含:四探针测试仪主机*1, 四探针测试台*1, 四探针探头*1,测试软件(含测控模块)*1,分析测试数据台式电脑*1;3.直流手动探针台MPS-200 1.支持晶圆:8英寸及向下兼容,卡盘平整度:≤5μm;2.水平旋转:可 360 度旋转,可微调,精度≤ 0.1度,带角度锁死装置;3.气浮型卡盘移动控制技术,卡盘X-Y气浮快速移动,支持精调,移动精度为1微米;4.样品台Z轴调节:可升降≥ 8mm;5.样品固定:真空吸附,中心吸附孔,多圈吸附环且能单独控制;6.针座平台:U型针座平台,最多可放置10个DC针座或8个射频针座;7.针座平台带3档快速升降位置调节(三级抬杆),分别是0(探针接触),300 μm(探针脱离),3 mm(装载样品),带自锁功能;带有探针接触灯显示;8.线缆漏电为≤100fA(需提供佐证材料);9.照明系统:同轴光照明技术,可实现自动无级调节亮度、灰度、锐度等。10.背电极测试:样品台电学独立悬空,三同轴接头设计,可加背电极;11.支持显微镜类型为单筒显微镜/体式显微镜/金相显微镜三种类型,显微镜放大倍数为20X~500X,且配置高清CCD相机、显示屏、便于实时观测扎针;12.显微镜平移滑台:可调节显微镜在 X-Y 平面2" x 2" 范围内移动,精度约5微米13.带有扎针接触实时状态显示;14.配套相应的探针座、探针夹具、探针;15.有防震设计,以及EMI、EMC考虑;16.探针台需支持光波探针放置,便于进行OE、EO、OO测试等;17.配置CV测试配件,便于对器件进行CV测试;18.探针台主机*1个、显微镜系统*1、气浮系统*1、精密针座*4、低漏三轴线缆*4、8寸背栅卡盘*1、直流探针*2盒、气路互锁系统*1套以及工具套装*1套;19.配置标准测试样品一套;20.配备辅助工具如镊子、吸笔等:用于处理芯片和探针的精细操作。清洁工具:如酒精棉、无尘布等21.配备防静电手环、防静电垫等防护设备。4.霍尔测试系统HTH3012 1.电阻测量范围宽:10mΩ—10MΩ;2.迁移率为:1~1*105cm2/vs;3.载流子浓度:6*1012~6*1021cm-3;4.霍尔系数:±1*10-3~±1*106cm3/C;5.电阻率:5*10-7~5*102Ω.cm;6.磁场大小:1T@10mm间距;7.样品最大尺寸:10mm*10mm*10mm 8.直流源采用双极恒流模式,连续平滑过零无断点;电流稳定性优于50ppm/h;采用液晶屏显示工作状态且可设置;内置磁场检测反馈装置,探头内置于极头内;9.可以进行霍尔效应、R-H特性、R-T特性及I-V特性(电阻率)的测量;10.测试和计算过程由软件自动执行,并能显示数据和曲线;11.电磁铁电源内置高斯计,磁场控制速度快,时间短;标准系统使用插入式样品卡,样品安装方便;12.配置标准测试样品一套;5.射频手动探针台MPS-200H 1.台体支持的Chuck 尺寸是≤8英寸,卡盘表面镀镍,卡盘平整度:≤5μm 2.水平旋转:可 360 度旋转,可微调,精度≤ 0.1度,带角度锁死装置;3.气浮型卡盘移动技术,卡盘X-Y气浮快速移动行程255mm*325mm,卡盘带精密微分尺调节,X-Y精调行程25mm-25mm,移动精度1 μm;4.探针测试频率:DC~40GHz,适用于温度范围为:-65℃~200℃,最大插损为2dB,最大直流电流为5A,最大射频功率为6.5W 5.卡盘带有背栅,采用电学独立悬空,同轴屏蔽低漏电设计,带shield屏蔽;卡盘Top plate和Ground层最大耐压:不低于500 VDC;6.样品台Z轴调节:可升降≥ 8mm;7.样品固定:真空吸附,中心吸附孔,多圈吸附孔且能单独控制;8. 针座平台:U型针座平台,最多可放置12个DC针座或8个射频针座,可安装探针卡夹具和针卡;9.显微镜系统需带有俯仰角设计;10.探针台需有防震设计;11.探针台需支持光波探针放置,便于进行OE、EO、OO测试等;12.配置可对67GHz射频探针进行调平和校准的调平片和校准片;13.支持显微镜类型为单筒显微镜/体式显微镜/金相显微镜三种类型,显微镜放大倍数为4.5X~200X,且配置高清CCD相机、显示屏、便于实时观测扎针;14.显微镜平移滑台:可调节显微镜在 X-Y 平面2" x 2" 范围内移动,精度约5微米;15.带有扎针接触实时状态显示;16.配置射频线缆(需提供测试数据报告)17.配置2个高精度的射频移动针座,2根射频线缆,2根射频探针,1个校准片以及相应的工具;18.配置标准测试样品一套;我公司出品的探针台系统、电阻率测试系统、霍尔测试系统和半导体参数测试系统,如下型号均为上述系统的型号。1.探针台系统MPS-200. MPS-200H, MPS100A, HT-150A,MPC-150CHT, HT-M1102 2.电阻率测试系统HTR3012,HT-RT-01 3.半导体器件参数测试系统HT-HVTEST, HTC3000,HTC2800-L 4.霍尔测试系统 HTH3012”。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序号2评分项为“相关政策(1分)”;评分标准为: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采购品目清单详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认证机构(2019第16号)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五、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进行了复核,复核的结果为:中标供应商“虽提供了节能环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其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为投标产品的组件,不应得分”,但是纠正(即扣减)该项得分不影响最终评审结果。
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对质疑事项3、4、5、
6、7、8、9作了统一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予成立”。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作为佐证材料,且官网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仅凭官网信息不足以证明其设备和参数未响应采购需求。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成员方:广东艾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针对质疑事项出具的答复材料,以及生产厂家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投标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投标产品出具的声明函显示,均表示其产品和参数能满足采购需求”。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成立,其事实依据为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
七、本机关向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该两家公司对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处理阶段向采购人提交的《承诺函》,《产品声明函》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均复函确认相应函件为其所出具,真实有效。
八、本机关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数字电桥”产品的制造商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函(函附采购文件关于“数字电桥”的指标参数要求),要求其确认其生产的“数字电桥”是否完全满足相应的指标参数要求。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复函:“关于我司生产的型号为TH2836高频LCR数字电桥,均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测试频率:4Hz ~8MHz,分辨率为1mHz(优于:实际频率至8.5MHz); 2.基本精度:0.5% ;3.AC电压信号源:不小于5mVrms" 2Vrms,电压分辨率为100μV;4.AC电流信号源:不小于50uArms"20mArms,电流分辨率为1μA;5.●ODC 偏置:电压:0~±10V,分辨率为100μV。电流:0mA~±100mA分辨率为1μA; 6.●可测试的参数为:Cp/Cs、Lp/Ls、Rp/Rs、|Z|、|Y|、R、X、G、B、θ、D、Q、Vac、Iac;Rdc、Vdc、Idc;7.支持扩展为外部偏置,偏置电压最大为±200V ;8.数字电桥主机*1,延长线缆*1; 9.配置标准测试样品一套”。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复函中声明满足的指标参数经对照采购文件关于“数字电桥”指标参数要求,两者相符。
九、本机关查看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在质疑处理阶段提交的材料,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投诉事项包括:(1)本次中标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非投标产品材料获取评分虚假应标。(2)本次评标委员会违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违规评分。
根据本机关查明的情况来看,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复核时系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节能环保产品为投标产品的组件,不应得分”,而并非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了伪造虚假的节能环保证书。
本机关认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其认为可以获得相应加分的证明材料,至于该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加分条件,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认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的,就不能获得加分,但只要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即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关于“相关政策(1分)”评分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节能和环保证书,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处理的复核过程针对该评分项是否应给予中标供应商加分作出与原评审不同的判断,无法必然得出原评审违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违规评分的结论。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投诉事项包括:(1)本次投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标书中提供虚假产品彩页,私自修改杜撰产品文档资料、提供虚假材料应标。(2)本次质疑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再次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虚假的厂家承诺函来回复质疑。(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投标过程中不严格审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文档资料,对于中标供应商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来虚假应标置若罔闻。(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质疑过程中仅凭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厂家承诺函来回复以上质疑事项不成立,并未与厂家进行核实,并没有根据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逐项进行真实性核实,敷衍了事对待此次招投标以及质疑。
关于本投诉事项的第(1)、(2)和(3)点投诉内容,本机关查看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在质疑阶段中提交的材料,未发现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在质疑阶段的提供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声明函》,经本机关发函该两家公司,两公司均回函确认中标供应商质疑阶段提交的函件为其所出具,真实有效。因此,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和在质疑阶段提交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厂商承诺函以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严格审核中标供应商的虚假材料应标的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本投诉事项第(4)点投诉内容,经本机关发函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均复函确认了中标供应商质疑阶段提交的两份函件的真实有效,综合案件证据,未有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和质疑阶段提交了虚假材料。在质疑阶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发函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在质疑处理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必须在具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相应指标参数要求的有效充分证据才能支持质疑人的质疑主张。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了相关制造商的官网下载的文档等材料用以证明自己的质疑主张,但相关制造商官网的产品信息是制造商用于市场宣传的宣传资料,而在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响应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仅凭相关制造商官网的产品信息和资料不足以认定该制造商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相应指标参数要求。并且普尚电子的承诺函及北京华钛的声明函明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文件的指标参数要求。由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处理过程和质疑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投诉事项实质为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9的答复不满,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我方质疑函提出质疑事项后拒绝答复此质疑事项的情况下直接表示此质疑事项不成立,属于违法违规操作”。
从本机关查明的情况来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3、4、5、6、7、8、9作了统一的答复,理由均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作为佐证材料,且官网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仅凭官网信息不足以证明其设备和参数未响应采购需求”。如前所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必须在具有有效充分的证据证明质疑主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质疑事项成立。而投诉人提交的相关制造商包括“数字电桥”产品制造商的同惠官网下载的文档等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质疑事项9的质疑主张。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仅凭官网信息不足以证明其设备和参数未响应采购需求”为由对质疑事项9与质疑事项3、4、5、6、7、8一并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并无不妥。
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投诉事项包括:(1)此次中标供应商所投“北京华钛”相关投标产品也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并且提供的投标文件相关产品文档资料为虚假资料,质疑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和声明函均为虚假材料。(2)本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在我方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函时对事实依据选择无视,为了维护中标供应商,可以表示中标供应商说什么是什么,可以无视我们质疑函,可以在质疑答复函上答非所问。
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北京华钛’相关投标产品也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中标供应商质疑阶段提供的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声明函》则明确表示其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指标参数要求。并且经本机关发函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均复函确认了中标供应商质疑阶段提交的盖有其公章的函件的真实有效性。综合案件证据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投标及质疑处理中提供了虚假材料的情形。
关于本投诉事项的第(2)点投诉内容,如前所述,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相关制造商官网下载的文档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质疑主张。中标供应商则提交了昆山普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和北京华钛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声明函》,两公司明确表示其生产的产品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质疑阶段,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经开展了相应的调查活动,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过程和答复结果并无不妥。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黄光工艺实训及测量实践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浙建航招2024338号)标项二测量实践平台采购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财执法〔20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