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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有的发票定点企业优先许可。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2、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定点印制企业将逐步减少。
六、行政许可期限
一年,可以延续申请。
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条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发票定点企业的《××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年审报告表》;
(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发票印制条件的证明。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申请审批表
200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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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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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发票监制员
姓名及电话 |
李四
8384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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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张三 |
联系电话 |
8384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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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浙江省大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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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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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及发票印制设备情况:
本公司拥有固定资产900万元,主要印刷设备有:轮转印刷机一台、滨田机二台、配页机二台、裁切机一台、装订机二台、晒版机一台、电脑五台。
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本公司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健全,主要有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张三(章)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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