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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2-23 09:17:14

一、行政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有的发票定点企业优先许可。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2、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定点印制企业将逐步减少。

    六、行政许可期限

一年,可以延续申请。

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上述行政许可条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发票定点企业的《××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检年审报告表》;

(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发票印制条件的证明。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

 

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申请审批表

   2004 12 20

企业名称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发票监制员

姓名及电话

李四

83841234

法人代表

张三

联系电话

83841288

主管部门

浙江省大地管理局

单位地址

杭州东河路110

生产经营规模及发票印制设备情况:

    本公司拥有固定资产900万元,主要印刷设备有:轮转印刷机一台、滨田机二台、配页机二台、裁切机一台、装订机二台、晒版机一台、电脑五台。

 

 

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本公司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健全,主要有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张三(章)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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