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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批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至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改变)
七、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04年7 月2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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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姓名 |
王五 |
身份
证件 |
3300017112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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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3841234 |
邮政
编码 |
3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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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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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浙江大地印制公司 |
法 定
代表人 |
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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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310019 |
电话 |
8384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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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杭州东河路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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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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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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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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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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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前划“√”)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批;
2、计算机开票的审批;
3、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
√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