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和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4、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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