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按实际成交金额2%缴纳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应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其出售住房时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已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